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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AA诉冯BB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 2015年08月13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汪AA,男,承租方,我所律师委托人。
被告:冯BB,男,出租方。
 
二、案情介绍
原告因生产经营注册登记之需于2012年01月与被告签订了“厂房场地租赁合同”,协议约定被告将“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XXXX村”厂房场地(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租赁给原告,该涉案房产总占地面积1.7亩,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年,自2012年01月至2014年01月;双方约定租金为每年人民币150000元整,支付方式为第一年租金为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即原告)先支付房租人民币100000.00元,余下租金等甲方(即被告)整改厂房达到乙方要求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双方又约定押金人民币5000元整;同时租赁合同还约定甲方应提供相关材料供乙方向北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本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该份合同,签订合同当日即向被告支付了租金人民币100000元整,押金人民币5000元;原告又预期支付给被告电费人民币7500元,并且于2012年03月初对该涉案房产进行了装修,共支付装修费(人工费及材料费)人民币4880元。但是在原告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时,被告无法提供工商登记注册所需的房产证明文件,同时工商部门进行核查时告知涉案房产为违章建筑不能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后原告于2012年04月通知被告解除了该租赁合同,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金、押金、代收的电费、装修费等损失,但被告拒不返还。
 
三、办案思路
我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首先考虑到被告有涉嫌欺诈的嫌疑,因为该出租地块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也是被告从村里承租过来,并且因为北京政策收紧,农村集体土地注册公司企业有了很大限制,为了能够更加有利说明该地块不能注册,律师亲自到大兴区西红门镇政府调取相关政策红头文件,但是该文件镇政府并没有向律师出示,只是告知了相关文号,在公开层面无法获知该文件,后律师又向大兴区档案馆申请信息公开,终于查询到了对原告有利的政策文件。这样案件结果朝向原告有利的方面发展。
 
四、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双方的租赁合同解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退还押金、代收的余下电费、赔偿装修费等,判决结果出来时,被告接受不了,最终经过法官和律师耐心细致的讲解,被告接受了法院的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五、办案心得
“不抛弃,不放弃”这句话在律师办案中也实用,并不是所有的政府红头文件都对外公开,律师在办案中想要获取这些未公开的红头文件其实有很大难度,直接向主管政府机构索要这些文件,甚至仅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名称和文号,办事人员会找各种理由搪塞。但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律师是以法律为武器的战士,在端正态度的情况下一定要拒理力争,哪怕是经过努力获取相关文件文号,然后申请信息公开,这样工作局面就会有很大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