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赵AA,男,是患者刘CC之母,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北京BB医院,三甲医院
二、案情介绍
患者刘CC(系原告赵AA之母),50余岁,因头痛伴呕吐于2013年03月25日被送至北京BB医院诊疗,经诊断为颅内动脉瘤、蛛网膜下腔出血。次日,刘CC被收入院。2013年03月27日,北京BB医院对刘CC行全脑血管造影、支架辅助颅内动脉瘤栓塞术。术后,刘CC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03月29日死亡。刘CC死亡后,北京某尸检机构报告结论为:刘CC双侧颅内动脉瘤,患者因蛛网膜下腔出血致急性循环衰竭死亡。
当赵AA得知这一消息时,一时难以接受,一直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有很大问题,但是苦于不懂相关医学知识与法律程序,最后只好询求律师帮助,经过专业性比较,最终选择了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www.shenhuilaw.com)并办理了相关委托代理手续。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www.shenhuilaw.com)接受赵AA委托后,通过仔细研究所提供的住院病历,发现了院方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为此,申辉律所主办律师及时向赵AA提出如下办案思路,一是为了防止院方篡改病历,应及时封存主客观病历;二是及时将被告北京BB医院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三、根据医疗过错鉴定结论来进行最终的索赔。赵AA完全同意主办律师的办案思路。
四、办案结果
经过起诉立案、法庭质证以及医疗过错听证程序,医疗过错鉴定机构认为,院方在行CT检查过程中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医方可能存在救治不利因素,主要包括用药问题以及行CT检查过程中的救治存在不利,同时结合患者自身疾病严重、死亡率的特点,最终认定院方在对患者刘CC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且与死亡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为20%至40%。同时基于患者是农村居民适用赔偿标准低的客观因素,在申辉律师的据理力争情况下,最终法院在赔偿指数上定格在了40%,远超过委托人的30%的预期。最终法院法院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近20万元。当事人对此结果相当满意,尤其是在律师的争取下,将院方的责任定在了40%。
五、办案心得
医疗纠纷案件相当专业复杂,证据材料也相当繁杂,当事人遇到此害案件时,最好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尤其时通过律师来进行病历封存和进行庭审及鉴定程序,否则,当事人就容易失去胜诉机会。同时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www.shenhuilaw.com)律师建议当事人在遇到医疗纠纷案件时一定要合理合法去维权,我们不建议医闹,医闹往往会适得其返,不但影响院方正常医疗行为,也会给患方及家属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