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申辉案例 >
北京AA公司诉北京B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 2015年08月12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AA公司,国内某知名空调品牌代理商,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北京BB公司,北京地铁CC号线工程多联分体空调采购项目中标方

二、案情介绍

就北京地铁CC号线工程多联分体空调采购项目,被告北京BB公司于2012年04月与北京发包方签订了相关项目合同文件。但因被告北京BB公司无能力供货,故于2012年10月与原告北京AA公司签署了《空调设备销售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完成北京地铁CC号线工程多联分体空调采购项目,其中约定了由北京AA公司以提供空调货物的形式(约人民币350万)作为投资以及回报收益,以及投资和收益收回时间等。但是,北京AA公司供货后,过了约定投资回收期,北京BB公司迟迟不向北京AA公司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

三、办案思路

后北京AA公司负责人杨某某带着证据来到了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www.shenhuilaw.com)询求帮助,当我所律师看到了杨某某提供的合同文件后,吃了一惊,指出该份合同材料明显对北京AA公司不利,因为如果北京AA公司将供货作为投资成本,在北京BB公司取得北京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前很难收回投资成本,且一般市政工程项目需要监理、验收、审计等一系环节,中标方收回款项的周期都比较漫长,因此,北京AA公司很难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收回投资及收益。 因此,申辉律师及时建议北京AA公司先不要与北京BB公司摊排,要与其进行进一步协商,将《空调设备销售合作合同》作以变更,以变更协议的形式将合同性质由投资转变为买卖合同,并作好相关货物清单、单价、总价、验收等相关确认条款。北京AA公司听到申辉律师建议后,顿时醒悟。急忙找北京BB公司协商,在申辉律师的帮助下完成了一系列相关协议变更,作好了相关起诉的准备。

四、办案结果

本案最终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后,如申辉律师所料承办法官果然问到了《空调设备销售合作合同》性质,以及从哪份文件可以看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交易属于买卖合同交易,申辉律师将变更后的合同文件一一向法官提交,并明确指出了双方交易性质为买卖合同的相关合同条款。最终法官认可以申辉律师的观点,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最后认定双方交易性质为买卖合同性质,判决被告北京BB公司向北京AA公司支付货款及损失350余万元。

五、办案心得

法律是一门严谨的学科,但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相互间进行或从事着大量的法律行为,所以由律师对这些大量的法律行为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风险把关尤其重要。正如本案,如果事前由律师对《空调设备销售合作合同》把关,会把这份合同的法律风险逐一告知委托人,因此很难签订类似投融资的合同。还好,事后委托人及时找到了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www.shenhuilaw.com)律师,作了有效的事后修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