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AA与赵BB离婚纠纷案件--房产纠纷
时间: 2016年03月09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王AA,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赵BB,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
二、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2011年8月相识相恋,2013年3月2日登记结婚且婚后一年家庭和睦稳定。2014年3月被告与第三人相恋且常去开房,8月被告告知原告有第三人的事实且要求原告接受,原告考虑父母感受接受了被告要求,长达半年,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且被告与第三人将关系公开,两人保持婚外情关系八个月。另2013年4月起原告与被告父母居住在一起,一直照顾被告父母,投入了大量心血和精力。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分割财产且要求被告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申律师了解了相关信息并会见当事人,与当事人充分的沟通,当事人将与案件有关和无关的问题都倾诉了出来。被告给原告婚前彩礼10万元,王AA名下奔驰一台系婚前购得,婚后二人购买一辆福特,登记在赵BB名下。赵BB出12万,王AA出5.5万。申律师了解后提出:王AA主张的经济补偿不存在法律依据,改为精神抚慰金。原告完全同意申律师的办案思路。
四、办案结果
根据结婚证、照片等证据材料加以佐证。法院判定双方准予离婚。婚后福特车一辆登记在赵BB名下,归赵BB所有,赵BB返还王AA5.5万元。赵BB对婚姻不忠,判定承担对王AA精神抚慰金2万元。
五、办案心得
离婚案件逐年递增,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 (http://www.shenhuilaw.com ) 提醒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反驳的或者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作为经济上较为弱势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哪些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对婚姻不忠,并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对感情破裂存在过错,该行为应该给予谴责。
原告:王AA,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赵BB,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
二、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2011年8月相识相恋,2013年3月2日登记结婚且婚后一年家庭和睦稳定。2014年3月被告与第三人相恋且常去开房,8月被告告知原告有第三人的事实且要求原告接受,原告考虑父母感受接受了被告要求,长达半年,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且被告与第三人将关系公开,两人保持婚外情关系八个月。另2013年4月起原告与被告父母居住在一起,一直照顾被告父母,投入了大量心血和精力。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分割财产且要求被告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申律师了解了相关信息并会见当事人,与当事人充分的沟通,当事人将与案件有关和无关的问题都倾诉了出来。被告给原告婚前彩礼10万元,王AA名下奔驰一台系婚前购得,婚后二人购买一辆福特,登记在赵BB名下。赵BB出12万,王AA出5.5万。申律师了解后提出:王AA主张的经济补偿不存在法律依据,改为精神抚慰金。原告完全同意申律师的办案思路。
四、办案结果
根据结婚证、照片等证据材料加以佐证。法院判定双方准予离婚。婚后福特车一辆登记在赵BB名下,归赵BB所有,赵BB返还王AA5.5万元。赵BB对婚姻不忠,判定承担对王AA精神抚慰金2万元。
五、办案心得
离婚案件逐年递增,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 (http://www.shenhuilaw.com ) 提醒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反驳的或者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作为经济上较为弱势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哪些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对婚姻不忠,并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对感情破裂存在过错,该行为应该给予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