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AA与许BB离婚纠纷案件--离婚的条件
时间: 2016年03月11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赵AA,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
被告:许BB,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二、案情介绍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4月相识,2011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是初婚,2013年11月7日生有一女小赵。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良好,但时间久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家庭琐事等问题曾发生多次争吵,也没有妥善化解,导致双方关系出现失和。现原告赵AA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夫妻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女小赵的抚养权依法判决;4、本案的诉讼费用依法分担。但被告称双方感情还没有到离婚的地步,不同意离婚。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赵律师受理了原被告的离婚案件。从当事人结婚证、婚生女的出生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赵律师接待了当事人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了事实情况,告知当事人:“办理离婚案件首先要看双方当事人符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从您的事实与理由来看,当事人双方并不具备离婚的条件。”赵律师耐心劝说了当事人,夫妻之间争吵很正常,在气头上不要意气用事,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四、办案结果
法院依据案件事实于相关证据佐证认为,夫妻生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虽然发生过矛盾,但尚有共同生活的基础,故对于对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五、办案心得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难免会有争吵,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是大家共同的责任,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已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加强夫妻感情上的沟通与交流,当下日渐上涨的离婚率就会有很大改善。作为律师,首先会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并运用法律知识保护当事人免受侵害。
原告:赵AA,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
被告:许BB,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二、案情介绍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4月相识,2011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是初婚,2013年11月7日生有一女小赵。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良好,但时间久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家庭琐事等问题曾发生多次争吵,也没有妥善化解,导致双方关系出现失和。现原告赵AA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夫妻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女小赵的抚养权依法判决;4、本案的诉讼费用依法分担。但被告称双方感情还没有到离婚的地步,不同意离婚。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赵律师受理了原被告的离婚案件。从当事人结婚证、婚生女的出生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赵律师接待了当事人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了事实情况,告知当事人:“办理离婚案件首先要看双方当事人符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从您的事实与理由来看,当事人双方并不具备离婚的条件。”赵律师耐心劝说了当事人,夫妻之间争吵很正常,在气头上不要意气用事,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四、办案结果
法院依据案件事实于相关证据佐证认为,夫妻生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虽然发生过矛盾,但尚有共同生活的基础,故对于对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五、办案心得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难免会有争吵,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是大家共同的责任,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已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加强夫妻感情上的沟通与交流,当下日渐上涨的离婚率就会有很大改善。作为律师,首先会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并运用法律知识保护当事人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