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申辉案例 >
许AA、孙BB和张AA的房产纠纷案件--合同的效力
时间: 2016年03月14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一:许AA,男,1942年8月22日出生。
原告二:孙BB,女,1944年12月17日出生。
二原告为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张AA,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

二、案件介绍
被告张AA是二原告的儿媳妇,2004年张AA与小许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感情良好家庭和谐,与长辈相处融洽,双方互谅互让很少争吵。婚后一年,二原告委托被告代理将二原告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涿州市东方家园2号楼G单元302号房产售出,售房款680000元由被告持有,并约定其中400000元为原告所有。被告为原告出具说明一张。2005年中,小许因车祸去世,被告与二原告家庭感情和谐度逐渐下降,后二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购房款,被告都拒绝给付,现二原告诉至法院。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申律师接待了当事人并从当事人的陈述、委托合同和证明等证据材料中了解到了案件情况。申律师告知当事人:“律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争取到应得的权利利益的职业。我们首先要看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真实,其次根据事实情况分析当事人是否为弱势一方哪些法律依据对当事人有利,最后我们会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了解到的事实,运用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从案件上看,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所以这个委托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我们会根据相关证据维护您的利益。”

四、办案结果
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审理期间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根据原告的陈诉和说明等证据材料加以佐证,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对方返还我方购房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2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五、办案心得
房产纠纷与日俱增,涉案金额也越来越高,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您:现实生活中,许多老百姓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合同,“白纸黑字”,就能够通过诉讼争取自己的权益,但往往忽视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是否无效、是否可撤销等。本案中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就会免去很多质证过程等法律问题,所以大家以后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分外留神。
 



相关内容:房产纠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