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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AA与徐BB的房产纠纷案件--婚前财产认定
时间: 2016年03月15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廖AA,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
被告:徐BB,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二、案情介绍
原被告曾是夫妻关系,于2014年4月23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原被告在2005年购买沈阳市铁西区飞翔路某号房产一处。2010年,原被告决定将此房出售,于是原告委托被告的哥哥徐某办理售房事宜,并去某区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书》内容其中一处为:“我与丈夫徐某共同所有产权房产一处。”2011年,被告说房子卖了,卖了350000元,钱已经打到账上,但是原告并没见过此笔钱。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沈阳市铁西区飞翔路某号房产的卖房款350000元,要求分得17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称房产是婚前自己出资购得,原告对该房屋没有出资,房屋所有权也是登记在被告名下,因此该房屋与原告毫无关系,所以被告不同意分割。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杨律师接待了当事人并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诉。在收集证据阶段,杨律师收集到了2005年8月11日被告与案外人王某和周某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2005年11月14日被告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2011年6月8日辽宁省沈阳市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离婚调解书和原告委托被告哥哥徐某的委托书等证据材料。告知当事人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本案中证据显示,房屋系婚前被告取得,《委托书》内容虽有一处为:“我与丈夫徐某共同所有产权房产一处。”但《委托书》内容未经徐BB签字确认,所以属于徐BB个人财产。

四、办案结果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公证书》、《委托书》、调解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地产经济合同》复印件、产权登记申请表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支持了我方观点,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五、办案心得
房产纠纷系大金额的财产纠纷,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您:对于合同之类的文件,签订了就会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要当事人签字确认了才对当事人产生效力,对于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件一定要慎重,以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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