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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AA与李AA、齐BB的房产纠纷案件--遗产继承
时间: 2016年03月16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齐AA,女,1984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一:李AA,女,1957年5月30日出生。
被告二:齐BB,女,1984年12月29日出生。
二被告为申辉律所委托人。
 
二、案情介绍
齐AA与李AA是母女关系,齐AA与齐BB是姐妹关系。位于顺义区杨镇池地区某号院内八间房屋系原告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也记在原告之父名下。原告之父于2012年3月2日去世,之后要进行遗产继承。原告与二被告对原告之父的财产份额未处分,且对分割情况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建前北房,原告称其向母亲的姐姐借的10000元由原告母亲还了7000元,原告还了3000元,向别的亲戚借的2000元也由原告还了,别的都是原告的工资钱,原告给建筑队的工头15000元是由原告自己出的钱,双方签订了分家单,但原告主张是被迫签订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位于顺义区阳镇地区某号院内八间房屋中属于原告之父遗产份额由原告与二被告各占1/3的份额,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李律师接待了当事人。当事人告知李律师原告说的有些出入,盖房的时候原告跟别人借钱盖房不假,但是原告的钱都是被告一还的,原告跟被告二借了10000元,跟其他亲戚借了2000元,一共12000元都是被告一还的,没有别的原告为盖房借的钱,原告也没有别的建房出资了。二被告不同意诉讼请求,有分家单为证。经李律师走访勘验收集证据查明,分家单上明确记载:“位于顺义区阳镇地区某号院内齐AA夫妻共同所建北正房五间,南排北正房三间,经李AA、齐AA、齐BB共同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分家协议内容。”“分家参与人签字:齐AA、李AA、李BB。”分家单中明确记载分割房产的约定,我方有证据证明分家单真实有效,对方无法证明是被强迫的。
 
四、办案结果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分家单、勘验笔录及照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户口本、家庭关系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依法判决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我方观点,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五、办案心得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遗产继承也是当今比较令人头疼的案件之一。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您:从遗产纠纷案件看本质,证据是案件必不可少的材料,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本案中原告主张被迫签订分家单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法院依法驳回,说明了证据对案件的重要性。遗产继承办理流程是否标准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同样也是案件的关键,当这些因素都合理合法了,就可以依法进行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