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申辉案例 >
韩AA与刘BB的房产纠纷案件--合同的履行
时间: 2016年03月17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韩AA,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刘BB,男,1987年5月5日出生。
 
二、案情介绍
2009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将拆迁分得的约90平方米的楼房一套预售给原告,每平方米5500元;最终房款以房产证登记为准,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照协议给付被告首付款300000元,后又于同年11月10日和11月23日分两次给付被告200000元购房余款。2009年11月23日,被告给原告打了收条,证明已经收到原告的购房款500000元。2010年,被告家的平房拆迁。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交房义务,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1月20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约定被告2014年7月31日前交付原告某县某号楼约90平方米楼房一套,或者双倍返还原告购房款100万元并补偿原告购房损失费80万元。被告期限早已超过,原告催促被告履约,但对方一直无法履行。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款100万元;2、被告给付原告购房赔偿金80万元;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李律师接待了当事人,从当事人提供的《购房协议》和《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和李律师走访勘查结果来看,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内容履行相关义务。而且2009年,当事人签订《购房协议》时,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基本与某县城区房价吻合,并且我方履行了给付购房款义务,所以案件中不存在我方有违约情况,而是由于对方的不作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且我方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律师会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四、办案结果
法院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到期后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判被告缺席判决。根据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购房协议》、《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结婚证、某县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中国某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和收条,法院依职权制作的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判决:1、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款共计100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购房损失费80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办案心得
合同的效力关系到整个案件的成败,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告诉大家:合同一旦生效,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要按照合同规定获得相应的权利也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有损失时,要第一时间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在本案中,对方的不作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直到赔偿损失,所以作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签订合同后要如约履行,否则会对自身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