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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AA、狄BB、狄CC与狄DD房产纠纷案件--遗产继承
时间: 2016年03月18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一:狄AA,男,1959年6月23日出生。
原告二:狄BB,男,1960年8月7日出生。
原告三:狄CC,女,1964年1月6日出生。
被告:狄DD,男,1937年11月20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二、案情介绍
被告狄DD与许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二子一女,即长子原告一、次子原告二、长女原告三。狄DD与许某有宅院一处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肖家河东村某号,院内原有北房4间、东西房各2间。2008年4月由许某在原址翻建北房3排共12间。许某于2012年2月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肖家河东村某号北房12间也未实际分割。现三原告要求对上述房产依法析产继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肖家河东村某号房屋12间(价值12万元)。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申律师接收了案件并开始进行走访收集证据,后会见了当事人并示意当事人出示房产证明。经过申律师的认真查看后跟当事人说:“房产证明有一段内容是‘兹证明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肖家河东村某号院,建筑面积170平方米。院内房屋在许某名下,是许某与狄DD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房屋年久失修,屋顶塌陷,于2008年4月许某在原址上将房屋进行了翻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得,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许某去世后,应先将房产的一半分出为你所有,其余房产作为许某的遗产由三原告共同继承。而且经我收集证据时发现,这个翻建房屋没有正式建房审批手续,所以就不能享有所有权,就对各共有权人的权利份额进行确认然后按权利份额占有该房。”
 
四、办案结果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明信等证据在案佐证。依法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肖家河东村某号院内现有十二间房屋由原被告共同居住使用,被告享有百分之六十二点五的权利份额,原告三人各享有百分之十二点五的权利份额。

五、办案心得
房屋继承是所有家庭都头疼的问题,很多家庭感情破裂都是因为继承纠纷,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请大家注意:房屋继承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继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房产证明中的房产分割产生了纠纷。法律规定遗产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即配偶、子女、父母。且本案中涉案房产为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财产,所以先由被告分得一半,再由三原告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