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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AA与赵BB的借贷纠纷案件--本金欠款
时间: 2016年03月31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邢AA,男, 1973年3月17 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赵BB,男, 1973年11月2日出生。
 
二、案情介绍
2012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收条。2013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原告现金40000元整,利息10000元整,还款方式陆续打卡,共计50000元,还款日期2013年5月5日前还清。后被告陆续还款10000元利息及23000元本金,后未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1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称:2012年7月8日,确实收到原告40000元钱,当时打了收条,但不是借款,是合伙做生意用。2013年4月8日,又给原告打了欠条,同意给原告40000元本金及10000元利润,被告已经还了40000元,现在不同意还款。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申律师接待了当事人,从当事人出具的借条可以看出,借条内容为:“今收到邢忠实四万元整。收款人:赵东升 2012.7.8”,2013年4月8日,因被告未还款,被告重新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邢AA实现金四万元整,利闰(润)壹万元整。还款方式陆续打卡,共计五万元整,还款日期2013年5月5日前还清。立字人:赵BB。2013年4月8日”。后被告陆续还款共计33000元。申律师告诉当事人,被告赵BB从当事人处取得借款并出具欠条,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实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对于利息部分,被告在2013年4月8日书写的欠条中关于利润的表述,应视为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约定,由于该数额未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因此该约定有效。由于被告已经还款33000元,对于还款部分依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冲抵,故认定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7000元。
 
四、办案结果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收条、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实借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办案心得
如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您,民间借贷相比于银行贷款而言具有某些方面的优势,不需要银行贷款那样繁琐的程序,但进行民间借贷也不是随意的事情,仍然有需要注意的事项:1、借贷要合法,2、注意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3、订立协议,4、利率应合法,5、提供担保,6、及时催收到期借款,7、运用法律追讨欠款,8、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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