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申辉案例 >
王AA与段BB的借贷纠纷案件--本息欠款
时间: 2016年04月05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王AA,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段BB,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
 
二、案情介绍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现金3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并出具借条、收条各一张。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找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500元(计息方法为以30000元为基数,6%为利率,暂计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应为实际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称借钱的事实与期限认可,原告转给了27000元,扣除了3000元利息。同意还钱,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赵律师接待了当事人,经赵律师调查取证发现,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与收条,承诺于2015年1月15日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在向原告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还款。现因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当事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具有事实基础,符合法律规定。
 
四、办案结果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判决:1、被告段晓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群堂借款30000元。2、被告段晓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群堂逾期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1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办案心得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您,本案中被告提到没有偿还能力拒绝偿还的问题,一般被执行者除基本生活外,没有财产,没有挣钱的能力,就被认定为无偿还能力。而且在生活中,金钱交易的凭证一定要留好,借条、收条、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并经法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相关内容:民间借贷纠纷(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