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申辉案例 >
郑AA与肖BB的借贷纠纷案件--本息欠款
时间: 2016年04月08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郑AA,男,1978年7月7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肖BB,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
 
二、案情介绍
被告肖BB于2015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18.5万元,承诺借用一个月,还称其本人与某集团的施工业务中还有工程款可以扣除,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该借款,被告故意久拖不还,且其在某建并无未结的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5万元及利息(计息方法为以18.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赵律师接待了当事人,经赵律师调查取证发现,2015年3月19日,肖BB向郑AA借款18.5万元,郑AA以现金形式给付肖BB。肖BB向郑AA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现金185000元(大写壹拾捌万伍千元整),本人以上借款可以从本人与某施工业务工程款中扣除,落款为借款人肖BB,并按捺指印。该借款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原告。赵律师告知当事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肖BB从原告郑AA处取得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四、办案结果
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通过庭审质证并经审查核实,判决:1、被告肖B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AA借款18.5万千元。2、被告肖B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AA利息(计息方法为以18.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支持了我方的观点。
 
五、办案心得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为了规避风险,借款时应当注意:1、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者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2、有关利息的约定要合法。3、注意辨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防止恶意借贷。


相关内容:民间借贷纠纷(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