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AA与刘BB的离婚纠纷案件--抚养权纠纷
时间: 2016年04月12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孔AA,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刘BB,女,1958年4月2日出生。
二、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2006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被告自婚后感情尚好。但近年来,由于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被告还与前夫保持不正当关系,致使原被告长期发生矛盾不能解决,而且被告长期不回家,也没有给原告做任何解释,现原告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3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被批准。被告自2015年2月离家出走后未回家,有某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为证,现已过6个月,被告既不回家,也不露面,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申律师接待了当事人,申律师了解得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2月相识,2006年3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11月,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2月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3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未果。现原告以对被告缺乏了解,被告隐瞒原告与前夫保持不正当关系等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经过申律师询问和调查,最终获得了被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
四、办案结果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2015)房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与他人开房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五、办案心得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您,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有效。原告所诉被告与前夫存有不正当关系等,因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实,所以律师就要发挥最大的努力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也告诉大家,法治社会讲究证据证明,若当事人真无有利证据,律师也会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告:孔AA,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刘BB,女,1958年4月2日出生。
二、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2006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被告自婚后感情尚好。但近年来,由于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被告还与前夫保持不正当关系,致使原被告长期发生矛盾不能解决,而且被告长期不回家,也没有给原告做任何解释,现原告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3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被批准。被告自2015年2月离家出走后未回家,有某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为证,现已过6个月,被告既不回家,也不露面,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申律师接待了当事人,申律师了解得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2月相识,2006年3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11月,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2月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3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未果。现原告以对被告缺乏了解,被告隐瞒原告与前夫保持不正当关系等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经过申律师询问和调查,最终获得了被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
四、办案结果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2015)房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与他人开房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五、办案心得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您,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有效。原告所诉被告与前夫存有不正当关系等,因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实,所以律师就要发挥最大的努力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也告诉大家,法治社会讲究证据证明,若当事人真无有利证据,律师也会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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