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AA与张BB的离婚纠纷案件--抚养权及抚养费纠纷
时间: 2016年04月14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刘AA,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张BB,男,1981年5月2日出生。
二、案情介绍
原告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12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原告对被告的真实性格及人品毫不知晓,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婚后初期就产生了严重的问题。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侮辱其父母家人,从来不做家务,对女性毫无任何尊重。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2014年1月29日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来当庭撤诉。2014年9月1日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2015年1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本次诉讼是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原告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之子张C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3000元。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赵律师接待了当事人,了解案情得知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8日生育一子张CC。双方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于上海、北京两地,期间双方所生之子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后又于同年9月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1月5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赵律师告知当事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并应本着互相理解,互敬互让的原则处理夫妻之间出现的矛盾。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交往数月后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且因双方婚后长期两地分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加之双方缺乏必要沟通,使得夫妻感情冷淡。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均主张子女抚养权,但鉴于双方之子自原被告分居后随原告共同生活,加之年幼,故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根据其收入状况支付一定数额的抚育费。
四、办案结果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5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育费3000元,至张CC年满18周岁时止。
五、办案心得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您,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 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原告:刘AA,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张BB,男,1981年5月2日出生。
二、案情介绍
原告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12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原告对被告的真实性格及人品毫不知晓,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婚后初期就产生了严重的问题。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侮辱其父母家人,从来不做家务,对女性毫无任何尊重。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2014年1月29日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来当庭撤诉。2014年9月1日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2015年1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本次诉讼是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原告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之子张C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3000元。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赵律师接待了当事人,了解案情得知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8日生育一子张CC。双方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于上海、北京两地,期间双方所生之子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后又于同年9月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1月5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赵律师告知当事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并应本着互相理解,互敬互让的原则处理夫妻之间出现的矛盾。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交往数月后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且因双方婚后长期两地分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加之双方缺乏必要沟通,使得夫妻感情冷淡。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均主张子女抚养权,但鉴于双方之子自原被告分居后随原告共同生活,加之年幼,故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根据其收入状况支付一定数额的抚育费。
四、办案结果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5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育费3000元,至张CC年满18周岁时止。
五、办案心得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您,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 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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