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AA与闵BB的离婚纠纷案件--感情确已破裂标准
时间: 2016年04月15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孙AA,男,1989年2月7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闵BB,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
二、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9月18日在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无子女且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经常无理取闹致使原告父母住院且需长期服药。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的种种行为不仅使夫妻间矛盾激化而且也给其他家庭成员造成了巨大伤害。原告于2014年5月底因与被告发生争吵而搬出住所,二人分居至今已超过一年。原告曾于2014年两次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申律师接待了当事人,经申律师调查得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双方逐渐出现矛盾。2014年10月,原告诉至我院要求和被告离婚,我院以夫妻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自上次开庭之后,原被告双方一直分居,夫妻关系未得到根本改善。申律师告知当事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自2014年10月以来原被告双方一直分居,无法进行有效沟通,关系并未得到根本改善,双方的婚姻关系缺乏维系的基础,双方都同意离婚,在此情形下,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以准予离婚。
四、办案结果
法院根据原告的庭审笔录、结婚登记信息在案佐证,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支持了我方观点。
五、办案心得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您,夫妻感情破裂是一种主观评价,证据往往具有间接性,可综合收集一些证据,比如一方和他人私奔的证据,一方和别人私奔造成夫妻双方分局者可以算作是感情破裂的证据,双方分局时间的证据,街坊邻居亲朋好友的证言等,亲属也可以证明夫妻平时关系不好可以用来参考,如果有孩子也可以适合的方式采集一下孩子的证言,多收集一些相关的证据,让法官能够从内心里确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原告:孙AA,男,1989年2月7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闵BB,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
二、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9月18日在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无子女且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经常无理取闹致使原告父母住院且需长期服药。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的种种行为不仅使夫妻间矛盾激化而且也给其他家庭成员造成了巨大伤害。原告于2014年5月底因与被告发生争吵而搬出住所,二人分居至今已超过一年。原告曾于2014年两次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申律师接待了当事人,经申律师调查得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双方逐渐出现矛盾。2014年10月,原告诉至我院要求和被告离婚,我院以夫妻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自上次开庭之后,原被告双方一直分居,夫妻关系未得到根本改善。申律师告知当事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自2014年10月以来原被告双方一直分居,无法进行有效沟通,关系并未得到根本改善,双方的婚姻关系缺乏维系的基础,双方都同意离婚,在此情形下,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以准予离婚。
四、办案结果
法院根据原告的庭审笔录、结婚登记信息在案佐证,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支持了我方观点。
五、办案心得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您,夫妻感情破裂是一种主观评价,证据往往具有间接性,可综合收集一些证据,比如一方和他人私奔的证据,一方和别人私奔造成夫妻双方分局者可以算作是感情破裂的证据,双方分局时间的证据,街坊邻居亲朋好友的证言等,亲属也可以证明夫妻平时关系不好可以用来参考,如果有孩子也可以适合的方式采集一下孩子的证言,多收集一些相关的证据,让法官能够从内心里确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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