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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同一期间与两家公司同存劳动关系,律师助两家公司驳回申请
时间: 2018年05月30日

一、双发当事人
劳动仲裁申请人:张某,男,37岁
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北京A公司,申辉所委托方
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北京B公司,申辉所委托方
 二、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诉称其于2007年04月入职北京A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后于2017年10月被要求与北京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和工作地址不变,2017年12月北京B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1、确认申请人与两家公司在2007年0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两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5000元;3、两家公司支付2008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未休年假工资11000元;4、两家公司就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经过客户推介,找到了申辉律所。
三、办案思路
申辉律所指定劳动合同法方面的专业律师为公司提供服务,经过办案律师详细了解,得出结论为:劳动者在时间上先后与两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与两家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北京A公司不存在对劳动者的违法解除行为,但北京B公司的确在劳动关系解除上的确存在瑕疵;北京A公司的确没有给劳动者休年假,依法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但是起始时间不可能从2008年01月起算,最近两年的未休年假工资比较合理;要求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依据。经过办案律师有理有据的分析,办案思路完全得到了两家单位的认可。
四、办案结果
经过办案律师精心的准备以及庭审出彩的发挥,劳动仲裁庭终于作出了公正判决,不支持劳动者在2007年0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与两家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关系;不支持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办案心得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被侵犯申请仲裁走出了正确的一步,但是仲裁庭审需要专业律师予以指导和出庭应诉,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庭审过后,经过律师对案件的综合分析,劳动者因为不专业,庭审中根本没有抓住关键辩点,因此,司法救济过程中聘请一位靠谱的律师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