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内蒙“呼格案”等陈年冤案,真凶在多年后浮出水面,但是无辜的人却已经变成这世间游荡的亡魂,不能再随着案情的真相大白而重返世间。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些血淋淋的代价,我们的公检法安司都开始反省自己,是不是曾经在这些冤假错案里做过助推力。
案件的调查只能是一个不断收集证据,核实证据,完善证据链的过程,而不能还原案发现场和案件事实,所以有认识局限性的因素掺入其中就势必有错误的可能,也正因为如此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程序、法院的两审程序,不仅是为了让这些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也是为了让他们彼此监督、层层审查。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层层审查、层层过滤,才能在源头上减少冤假错案,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目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日前专门下发了《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派驻监所检察的职能优势,认真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各环节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相关工作,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意见》共14条,分别从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加强刑事判决裁定决定执行监督、控告申诉处理机制等方面对冤假错案的防止和纠正做出了规定。检察机关应注重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办案人员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违法行为;监狱检察机关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同时,本《意见》也提出建立问责制,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是对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直观的回应。
诚然最高检已经对此立下决心,但是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仅仅做到以上这些仍然是不够的,针对现在的刑事案件检察院、法院、律师三方对峙的局面,相关机关也还应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要认为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是无理取闹。只有让律师在刑事案件三足鼎立的情形中与法检机关势均力敌,才能起到三方制衡的作用,实现个案的正义。让正在受冤的人不再蒙冤,让已经受冤的人早日陈冤昭雪,让他们的家人能在迟来的正义里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