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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辉申论:“2015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时间: 2015年0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共分23章、552条,自2015年2月4日起实施。在十八大提出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这部史上最长司法解释又与之前的民诉法规定相比之下有什么大的变动?

一、“立案登记制”将取代“立案审查制”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审查制,即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而后决定是否受理。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最大的不同,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应当立案登记,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此次变革的目的有多方面,首先,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第二,立案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只要起诉状符合要求,法院就得登记受理,就得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对法院的工作有一个督促。有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呈堂证供”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可作为证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当下的时代是一个电子信息数据时代,传统的纸质证据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此次证据形式的调整也是法律适应社会的调整。据此,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三、更加注重“诚信原则”,失信之人将被纳入“黑名单”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四、细化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和证据要求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与2012年修订的民诉法相比,原民诉法虽然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但仅有一个条文,即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实际可操作性,修订后要求提起公益诉讼要有初步证据证明,并且明确了管辖法院。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更加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以及对提高诉讼效率和诚信原则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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