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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辉申论:浅析“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效力
时间: 2015年04月11日

“阴阳合同”概念主要明确于《招标投标法》颁布后,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阴阳合同”已从建设施工领域蔓延至二手房交易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甚至一些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中。“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买卖双方为逃避国家税收,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只有对内的一份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书面或者口头协商均可。实践中,“阴阳合同”大量出现在建筑施工、房产交易等领域,其中以二手房屋交易领域最为常见。
在二手房屋买卖中,“阴合同”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用于付款结算;而“阳合同”是大大低于真实成交价格的虚假协议,此合同上的成交价格作为办理过户时申报纳税的计税依据,我国实行的是税收法定原则,即只有在符合税收构成要件情况下,国家才可以征税。税收构成要件一般有五种: 税收主体、课税客体、归属、税基以及税率。在二手房屋买卖中,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税费都与税基有关,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费的手段就是通过提供虚假纳税申报材料降低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二手房买卖中的“阴阳合同”是指房屋买卖双方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国家管理就同一交易签订的两份或者三份内容不同的合同。其中“阴合同”由买卖双方根据真实的意思表示私下签订,约定的交易价格也符合市场行情;“阳合同”根据买方需要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做高房价以向银行申请更多贷款或进行抵押,另一种是做低房价,以便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时减少税费,后一种情况在现实中更为常见。
签订“阴阳合同”确实可以给当事人带来非正当利益,但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掩盖非法目的的做法,暗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其面对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一下这几点:第一,涉嫌逃税,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逃税的刑事责任;第二,当买房人再次转让房产时,将面临卖出和买入价之间差额较大,相应税费被拉高的问题,将要承担更多的税赋;第三,如果买者用该房屋抵押,就得不到这个房屋真实价格的抵押,银行只会按你在房产局备案的那个合同来确定;第四,当买卖双方因交易发生争讼时,一旦进入法律程序,由于签订阴阳合同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阳合同极有可能会被宣布无效,因而基于这份合同所进行的过户行为也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这样,买方就面临着支付了房款而无法取得房产的风险;第五,双方因支付价款发生纠纷时,如买方主张按照备案合同中的房价购买,不再购买“作价”的各类配套设施设备,即便法院最终确认按照实际的成交价格来交易,由于双方在交易环节中涉嫌避税,也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阴阳合同主要涉及到合同效力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认为阴阳合同皆无效,认为阳合同无效而阴合同有效,还有的认为阴合同有效而阳合同部分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2 款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申维丰律师认为将阴合同和阳合同认定为一个整体,认为阴合同和阳合同都是部分有效的较为适宜,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合同的效力。例如阴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有效,而阳合同中价格条款无效,可以认定其他条款有效。
“阴阳合同”盛行,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中介为促成交易去迎合买卖双方,故建立健全有关房地产中介管理法律、法规,加大监督力度,对抑制“阴阳合同”具有举足轻重作用。但由于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兴起时间不长,立法滞后,助长了中介机构钻法律空子的陋习。例如,司法实践中即便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阴阳合同”,因现有民事、刑事法律对于中介这一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仅有行业规范和行政性处罚规范,故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中介因协助避税而承担责任,所以从立法上明文规定中介应负担的“阴阳合同”责任,是杜绝中介人员协助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应有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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