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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辉申论:从“毕福剑辱毛事件”看言论自由的界限
时间: 2015年04月28日

央视著名主持人毕福剑最近登上了国内各大新闻网站的头条热点新闻,这则热点新闻事件是由于毕福剑在与其朋友饭局中的一段1分多钟的视频在网上公布而引爆的。视频中的毕福剑在私人场合的饭桌上,开心快意的唱评革命样板戏《智取威虎山》中的《我们是工农子弟兵》京剧选段,在调侃中他不仅讽剌挖苦解放军扫平威虎山是“吹牛逼吧!”,更让众多网友膛目结舌的是,他还对毛泽东使用了"别提那个老逼养的了,可把我们害苦了“这样极其侮辱性的语言。该视频瞬间引发了中国舆论场的一场海啸似的舆论大风暴。舆论形势顷刻间就将一直明星人气指数都很高的那个《星光大道》中的毕姥爷送上了道德批判的风口浪尖。有些人认为,“如果只根据这段视频对毕福剑的政治倾向和立场下结论,显然不够严谨。这不是改革开放已经几十年后还值得鼓励的做法。”“而且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对他人的看法、评价的自由,现毕老爷遭封杀,说明中国的言论自由还没有那么到位。”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规定到当代主要国家,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它作为一条基本原则,也写进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的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形式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须: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可见,该条款中所包括的基本原则有两个:第一,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第二,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由法律规定,一是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与名誉,二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卫生或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制定了四部宪法,虽然其中的许多内容都发生过这样或那样的变动,但它们都包括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规定。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了保证公民言论自由,中国国务院1990年代以来先后颁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等。在这些条例中,都重申各级人民政府保证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且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些条例中所包含的限制性规定大体包括下列一些内容:(1)反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士完整的;(3)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5)泄露国家机密的;(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这些条例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另一部分是侵犯他人权利和名誉的,而所有这些内容都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限。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客观来说,毕福剑的言论显然属于非常出格和过火了,他表达的不是不同的政治观点和看法,而是赤裸裸的如妇女骂街般的攻击和谩骂了。他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在观众心中的良好形象,言行也超出了政治分岐的范畴。不知其在台前台后两种完全不同话语体系,以至于由此产生的类似于双重性格的行为是不是由于当前中国这种特殊的政治环璄而造成的?一个言论自由的社会是能够保障各种不同政治意识形态观点的存在,对于这一点,已经越来越成为国内各个不同政治立场人士的共同追求和共识了。我们可以理性的表达自己个人不同的政治看法和意见,但是绝对不能越过政治道德底线进行人身攻击。

言论威力无穷,可激发人们各样情绪,或令他们怆然泣下,或令他们喜极而泣。宗教、政治信仰是常常发生尖锐对立的领域:一个人的坚定笃信,可能被他人视为无稽之谈。据我们所知,为了说服别人接受他的观点,有些人会用夸张甚至虚假的陈述,去贬低那些显赫的宗教或政界人物。但是历史给我国人民带来的启示是:尽管存在滥用自由现象,但从长远来看,这些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对于促成开明的公民意见和正当的公民行为,可谓至关重要。

毕福剑辱毛事件也许会跟前几年的茅于轼辱毛事件一样,这场舆论的风暴眼很快就会过去。但其留给我们对于中国当今社会的思考是有所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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