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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辉申论:天津滨海爆炸事故涉及的法律责任分析
时间: 2015年08月22日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滨海新区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事故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举国悲痛之余,能使事件尽快得到处置,并查明事故原因,进而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才是大家目前最关切的。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从法律责任角度对事件不同责任主体、不同责任类型和责任的追究与承担等进行了初步分析。
一、此次事故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1、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追究。如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可依照《刑法》第397条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行政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3、民事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69条、第72条的规定,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如因为产品本身有缺陷,则追查产生缺陷的原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第42条、44条的规定,有过错导致产品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运输者、仓储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污染物的排放对土壤、空气、海水构成污染,导致相对人利益受损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
二、民事主体在追偿过程中可能碰到的具体问题
1、上班时间受损,无论是在天津工作,还是到天津出差办事,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不管自己所在单位是否购买工伤保险,均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五章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两者性质、目的、功能不同,两者兼得,并不相悖,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后还可以向侵权人要求民事赔偿。
2、抢险救援受损,企业人员参与抢险受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视同工伤。机关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受伤,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军人受伤或者殉职的,按照《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办理。
3、雇工受损,雇工在在从事雇佣期间受到第三人瑞海公司重大安全事故人身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工可以请求第三人瑞海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瑞海公司追偿。
4、购买了商业保险,有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了财产保险,有的个人购买了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因第三者瑞海公司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瑞海公司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而《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是五年。
5、责任竞合,在发生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竞合,三种责任都涉及的情况下,是否有先后之分或者“以刑补民”、“只打不罚”呢?对此,《侵权责任法》第4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无疑有利于各民事主体相关权益的保障。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无论事故责任方承担何种责任,事故受害方接受何种赔偿,都代替不了事前防范的重要性。同为重要的是需要理顺管理和隶属关系,否则权责不清,就会错过最佳救灾时机,人为加重了损失。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滨海新区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事故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举国悲痛之余,能使事件尽快得到处置,并查明事故原因,进而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才是大家目前最关切的。本文从法律责任角度对事件不同责任主体、不同责任类型和责任的追究与承担等进行了初步分析。
一、此次事故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1、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追究。如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可依照《刑法》第397条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行政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3、民事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69条、第72条的规定,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如因为产品本身有缺陷,则追查产生缺陷的原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第42条、44条的规定,有过错导致产品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运输者、仓储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污染物的排放对土壤、空气、海水构成污染,导致相对人利益受损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
二、民事主体在追偿过程中可能碰到的具体问题
1、上班时间受损,无论是在天津工作,还是到天津出差办事,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不管自己所在单位是否购买工伤保险,均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五章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两者性质、目的、功能不同,两者兼得,并不相悖,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后还可以向侵权人要求民事赔偿。
2、抢险救援受损,企业人员参与抢险受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视同工伤。机关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受伤,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军人受伤或者殉职的,按照《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办理。
3、雇工受损,雇工在在从事雇佣期间受到第三人瑞海公司重大安全事故人身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工可以请求第三人瑞海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瑞海公司追偿。
4、购买了商业保险,有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了财产保险,有的个人购买了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因第三者瑞海公司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瑞海公司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而《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是五年。
5、责任竞合,在发生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竞合,三种责任都涉及的情况下,是否有先后之分或者“以刑补民”、“只打不罚”呢?对此,《侵权责任法》第4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无疑有利于各民事主体相关权益的保障。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无论事故责任方承担何种责任,事故受害方接受何种赔偿,都代替不了事前防范的重要性。同为重要的是需要理顺管理和隶属关系,否则权责不清,就会错过最佳救灾时机,人为加重了损失。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作全面检讨,给历史和人民一个交待,当然不仅仅是一个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