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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辉申论:2015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重点解读
时间: 2015年09月02日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将从9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司法解释共三十三条,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将对这一司法解释中的重点规定进行解读。
一、首次明确P2P作为信息中介,确定网络借贷平台责任
对于目前兴起的P2P网贷,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称,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法律角度上来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借贷行为得到了肯定。这意味着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借贷,也可以说是投资和募集资金的行为受民法保护的。同时,明确了平台和投资人的权利与责任,使相关法律纠纷的判决有法可依。
二、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两线三区”规定
在民间借贷利率方面,该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具体而言,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进一步做了详细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4%,36%两个数字构成了“两线三区”。即24%以下属于司法保护区,24%-36%属于自然债务区,36%以上属于无效区。
进一步来说, 24%以下的年利率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超过36%则是无效区,这是对1991年《司法解释》的重大修改,在利率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三、明确虚假诉讼的十种情形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案占很大一部分。由于对是否为虚假诉讼的识别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虚假诉讼严重影响了有效的诉讼环境。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 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 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 前后矛盾;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当事人在其 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产的情形;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这一规定比之前的司法解释更加细化,可操作性更强,因而可以有效地遏制虚假诉讼。
四、有条件的放宽企业借贷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中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对企业借贷给予有条件的认可,为企业借贷验明正身。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得到司法保护,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不过,《规定》也对企业借贷设置了红线,对借贷资金来源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企业闲钱流通,才能使此借贷关系有效。
五、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司法解释中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第14条第一项、第二项无效事由较为类似,共同点在于转贷牟利的且借款人事先知情或应当知情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抑制投机行为,规范金融秩序。一般而言,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获得的资金应用于生产经营之中,才能达到资金有效使用的目的。如果将这些资金用于转贷牟利,就极有可能造成金融监管的失效和经济的泡沫化,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同时,司法解释将借款人的明知应知作为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主观要件,也可较好维护善意借款人的利益。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有利于解决诸多以前难以解决的司法实操问题。诚然,该部司法解释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和改进之处,比如利率的确定没有上位法依据,法律用语有待推敲之处,但这有待于立法技术的进一步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