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辉申论:“法律之下”不容“棍棒底下--南京虐童案背后的法律思考
时间: 2015年12月03日
2015年11月20日,经过长达4个多小时的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虐童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养母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从网络上曝光施某被殴打的照片,到对其养母批不批捕,及案件的一审、二审程序,该案一会处于舆论关注的重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李征琴是否构成犯罪;考虑孩子未来等因素容不容许“法外容情”,免除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等。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对本案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提供观察和分析该事件的法律视角。
一、罪与非罪之辩
关于是否构成犯罪问题,养母李征琴一直辩称其只是犯错,而不构成犯罪,甚至连孩子的生母也认为养母是管教方式不当。
本案故意伤害的程度较轻,塑料跳绳、竹制抓痒耙,绝非具有重大杀伤力,然而就儿童而言,其所在家庭,尤其是监护人给其施加的故意伤害行为对于其当前所处的环境,或者是其将来的发展,都将具有深远的影响。这个影响,不仅是在生理上的,更是在心理上的。简而言之,一百五十余处伤害,或许不仅仅是冰山一角,对于儿童而言更非仅仅是皮肉伤痛。即便基于主审法官的调查,孩子目前在亲生父母之处,然而由于其判断力的局限,一个具有理性的判决,决不能局限于伤害的轻重程度,或者孩子幼稚的语言。至少可见的是,孩子心灵上已有一定的自闭。
仅仅依据法律条款分析,李征琴的辩解没有依据。
其一,李征琴认为,在我国长期存在的父母打骂子女的问题,并非是犯罪,只是犯了错。这属于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分析。本案李征琴有伤害孩子身体的故意,这里并非直接的伤害故意,而是对其用工具伤害孩子身体具有放任的故意。最终是否构成轻伤,轻伤属于何种级别,也是依据科学的检验和法律的判断,而非依据人体的感知和医疗的后果。
其二,有关其中挫伤问题,李征琴在该案中,也通过鉴定人提出了异议,与辩方产生了争锋。对这个问题,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时候,应当依据通说,一般以教科书为依据,而以学术观点为参考。
其三,以儿童的求情录像为其受到被害人谅解的理由,并不能影响法官的判断,因为孩子是民法上未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作出的选择后果没有清楚的认识能力,法律上的效力不能确定。
二、法与情的冲突
该案律师辩护词中写道:案发前,孩子住在李征琴家180平方米的房子,生活富裕,案发后孩子租住在十平方米的房间,家徒四壁.....,认为法院判决李征琴有罪是拆散这个幸福的家庭。养父母优越的经济条件和生父母的贫寒形成强烈反差,使不少人认为,从感情角度考虑,为使施某可以继续与养父母生活,不应对养母判处刑罚。这种“法外容情”的观点是对暴力虐待儿童的纵容。
其一,儿童的幸福与物质条件的优渥并无必然联系。本案中施某在养父母家有优越的物质条件,但受伤男童经常被殴打,曾跟老师说,“身上的伤是父母用水管或树枝条抽打的,脚上的伤是被蒸汽烫的,脸上的伤是被钢笔戳的。”导致男童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行为。宽敞明亮的豪宅并不是孩子成长的乐园,而是伤害恐惧的牢笼。法律应当关注孩子的安全,在合法的底线内进行考量。超越法律底线,无论有其他方面的优势,都时能以“木桶效应”,最终作出非法的裁决。那些认为养父母经济条件更好,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观念,只是从自身角度看问题,并不是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进行评价。
其二,棍棒底下出孝子等传统观念,正是儿童权益遭受侵害的诱因。使施暴者存在侥幸心理,甚至认为打骂孩子是理所当然的,从而导致我国虐童事件频繁发生,诸如河南女孩被母亲打死、广东十岁男童遭继母打至血肉模糊、3岁男童遭父亲女友虐待致脏器破裂等恶性事件,令人触目惊心。据世界卫生组织估算,中国26.6%的18岁以下青少年儿童曾遭身体虐待,19.6%曾遭精神虐待,这将直接导致受虐者患上焦虑、抑郁等心理疾病,成年后倾向于吸烟、酗酒、吸毒、自残等。
在本案中,争议点之一在于李征琴所提交的收养手续造假,其中养父母在无子女证明的两份材料中,使用了假的政府公章。而在生活实践中,要办理收养手续,需要提交很多材料,民政部门有审核的责任,但要求其做到百分之百甄别出材料真假,难度和成本都会非常高。其实收养审核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材料是否造假,而在于是否按照最有利于被收养孩子健康成长的标准严格评估了收养人的资质。而事实是国内的收养条件设定得非常窄,很多家庭想收养孩子,但是条件不允许,无法办理。在收养孩子这件事上,都是国家垄断在做,但是又做不好,还不允许民间来做,这才是问题所在。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希望借此案使我国收养制度一直以来存在的问题得到广泛关注,并借此推动受虐儿童后续抚养机制的建立,借助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切实保护好儿童利益。
一、罪与非罪之辩
关于是否构成犯罪问题,养母李征琴一直辩称其只是犯错,而不构成犯罪,甚至连孩子的生母也认为养母是管教方式不当。
本案故意伤害的程度较轻,塑料跳绳、竹制抓痒耙,绝非具有重大杀伤力,然而就儿童而言,其所在家庭,尤其是监护人给其施加的故意伤害行为对于其当前所处的环境,或者是其将来的发展,都将具有深远的影响。这个影响,不仅是在生理上的,更是在心理上的。简而言之,一百五十余处伤害,或许不仅仅是冰山一角,对于儿童而言更非仅仅是皮肉伤痛。即便基于主审法官的调查,孩子目前在亲生父母之处,然而由于其判断力的局限,一个具有理性的判决,决不能局限于伤害的轻重程度,或者孩子幼稚的语言。至少可见的是,孩子心灵上已有一定的自闭。
仅仅依据法律条款分析,李征琴的辩解没有依据。
其一,李征琴认为,在我国长期存在的父母打骂子女的问题,并非是犯罪,只是犯了错。这属于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分析。本案李征琴有伤害孩子身体的故意,这里并非直接的伤害故意,而是对其用工具伤害孩子身体具有放任的故意。最终是否构成轻伤,轻伤属于何种级别,也是依据科学的检验和法律的判断,而非依据人体的感知和医疗的后果。
其二,有关其中挫伤问题,李征琴在该案中,也通过鉴定人提出了异议,与辩方产生了争锋。对这个问题,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时候,应当依据通说,一般以教科书为依据,而以学术观点为参考。
其三,以儿童的求情录像为其受到被害人谅解的理由,并不能影响法官的判断,因为孩子是民法上未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作出的选择后果没有清楚的认识能力,法律上的效力不能确定。
二、法与情的冲突
该案律师辩护词中写道:案发前,孩子住在李征琴家180平方米的房子,生活富裕,案发后孩子租住在十平方米的房间,家徒四壁.....,认为法院判决李征琴有罪是拆散这个幸福的家庭。养父母优越的经济条件和生父母的贫寒形成强烈反差,使不少人认为,从感情角度考虑,为使施某可以继续与养父母生活,不应对养母判处刑罚。这种“法外容情”的观点是对暴力虐待儿童的纵容。
其一,儿童的幸福与物质条件的优渥并无必然联系。本案中施某在养父母家有优越的物质条件,但受伤男童经常被殴打,曾跟老师说,“身上的伤是父母用水管或树枝条抽打的,脚上的伤是被蒸汽烫的,脸上的伤是被钢笔戳的。”导致男童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行为。宽敞明亮的豪宅并不是孩子成长的乐园,而是伤害恐惧的牢笼。法律应当关注孩子的安全,在合法的底线内进行考量。超越法律底线,无论有其他方面的优势,都时能以“木桶效应”,最终作出非法的裁决。那些认为养父母经济条件更好,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观念,只是从自身角度看问题,并不是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进行评价。
其二,棍棒底下出孝子等传统观念,正是儿童权益遭受侵害的诱因。使施暴者存在侥幸心理,甚至认为打骂孩子是理所当然的,从而导致我国虐童事件频繁发生,诸如河南女孩被母亲打死、广东十岁男童遭继母打至血肉模糊、3岁男童遭父亲女友虐待致脏器破裂等恶性事件,令人触目惊心。据世界卫生组织估算,中国26.6%的18岁以下青少年儿童曾遭身体虐待,19.6%曾遭精神虐待,这将直接导致受虐者患上焦虑、抑郁等心理疾病,成年后倾向于吸烟、酗酒、吸毒、自残等。
在本案中,争议点之一在于李征琴所提交的收养手续造假,其中养父母在无子女证明的两份材料中,使用了假的政府公章。而在生活实践中,要办理收养手续,需要提交很多材料,民政部门有审核的责任,但要求其做到百分之百甄别出材料真假,难度和成本都会非常高。其实收养审核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材料是否造假,而在于是否按照最有利于被收养孩子健康成长的标准严格评估了收养人的资质。而事实是国内的收养条件设定得非常窄,很多家庭想收养孩子,但是条件不允许,无法办理。在收养孩子这件事上,都是国家垄断在做,但是又做不好,还不允许民间来做,这才是问题所在。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希望借此案使我国收养制度一直以来存在的问题得到广泛关注,并借此推动受虐儿童后续抚养机制的建立,借助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切实保护好儿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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