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辉申论:打造诚信政府,首要保护公民信赖利益
时间: 2015年12月29日
我国已提出建设诚信社会的口号,要求商家在市场经营中要诚信经营,公民在民事行为中要诚实守信,但是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申维丰律师认为,建设诚信社会首先要打造诚信政府,这亦是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主观上必须本着诚实守信精神,客观上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废止行政行为,如果有必要对之前行政行为予以纠偏或调整,应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且应补偿甚至赔偿行政相对人因合理信赖行政机关之前的行政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即信赖保护原则含义。但政府部门在打造诚信政府以及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方面却明显做的不够。
举个例子。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文,国家发改委有成品油价格调整权,国家发改委也制订了《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9]1198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文件发布后,在国际油价上涨阶段,国家发改委对文件可谓坚决执行,但在国际油价下跌时,国家发改委对文件执行总显得扭扭捏捏,甚至找各种理由规避政策文件的执行。在2015年12月15日调价窗口开启,油价应予以下调,国家发改委却以保障能源安全、节约资源和促进新能源发展为由,对成品油价格实行暂缓调整;2015年12月29 日调价窗口开启,油价应予以下调,但国家发改委却以成品油价格机制正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会出台新机制为由,对成品油价格将继续暂缓调整。两次暂缓事实上造成了国内成品油价出现了“二连停”。虽然该办法第六条用的是“可”,而非“必须”或“应当”,这就给了发改委部门多次“任性”的机会,亦即即使达到法定要件时,发改委部门既可以调整,也可以不调整,但无论如何发改委部门每次作出的暂缓调整理由均非法定理由,并且“二连停”行为明显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严重损害了政府诚信。
因此在打造诚信政府过程中,尤其要加强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主要是基于:
(一)打造诚信政府的需要
与民事行为不同,行政行为不但具有确定力、法律效力,更要有具有公信力。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需要行政相对人予以配合,予以执行,即使寻求司法救济,出于对行政行为确定力、法律效力及公信力的保护,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往往可以先予执行,这也是公共秩序得以安定,政权得以巩固的基础。
(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只要行政相对人没有可归责自己的事由,便推定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基于行政行为的公信力,行政相对人会对已做出的行政行为产生信赖,并依此安排自己的权利义务活动。而如果对以往的行政行为需要纠正或调整时,便很有可能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上的损害,此时如果政府置之不理,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信赖利益便会成为牺牲品,这与打造诚信政府精神背道而驰,所以必然要求政府对侵害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行政行为负责,应补偿甚至赔偿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损失。
(三)提高行政公信力的需要
如若行政机关经常出现反复,则行政行为就具有不可预测性,亦不值得信赖,就会降低行政机关以及行政行为的公信力,更有甚者,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这种反复无常的行政行为的侵害,就会造成公民与政府的严重对峙,后果就是增加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相反,如果行政机关能够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就会促进公民积极的参加行政,协助行政,服务行政,与政府形成良好的互动,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资源。
总之,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申维丰律师认为建设诚信社会,首要打造诚信政府,打造诚信政府,首要加强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
举个例子。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文,国家发改委有成品油价格调整权,国家发改委也制订了《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9]1198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文件发布后,在国际油价上涨阶段,国家发改委对文件可谓坚决执行,但在国际油价下跌时,国家发改委对文件执行总显得扭扭捏捏,甚至找各种理由规避政策文件的执行。在2015年12月15日调价窗口开启,油价应予以下调,国家发改委却以保障能源安全、节约资源和促进新能源发展为由,对成品油价格实行暂缓调整;2015年12月29 日调价窗口开启,油价应予以下调,但国家发改委却以成品油价格机制正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会出台新机制为由,对成品油价格将继续暂缓调整。两次暂缓事实上造成了国内成品油价出现了“二连停”。虽然该办法第六条用的是“可”,而非“必须”或“应当”,这就给了发改委部门多次“任性”的机会,亦即即使达到法定要件时,发改委部门既可以调整,也可以不调整,但无论如何发改委部门每次作出的暂缓调整理由均非法定理由,并且“二连停”行为明显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严重损害了政府诚信。
因此在打造诚信政府过程中,尤其要加强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主要是基于:
(一)打造诚信政府的需要
与民事行为不同,行政行为不但具有确定力、法律效力,更要有具有公信力。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需要行政相对人予以配合,予以执行,即使寻求司法救济,出于对行政行为确定力、法律效力及公信力的保护,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往往可以先予执行,这也是公共秩序得以安定,政权得以巩固的基础。
(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只要行政相对人没有可归责自己的事由,便推定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基于行政行为的公信力,行政相对人会对已做出的行政行为产生信赖,并依此安排自己的权利义务活动。而如果对以往的行政行为需要纠正或调整时,便很有可能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上的损害,此时如果政府置之不理,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信赖利益便会成为牺牲品,这与打造诚信政府精神背道而驰,所以必然要求政府对侵害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行政行为负责,应补偿甚至赔偿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损失。
(三)提高行政公信力的需要
如若行政机关经常出现反复,则行政行为就具有不可预测性,亦不值得信赖,就会降低行政机关以及行政行为的公信力,更有甚者,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这种反复无常的行政行为的侵害,就会造成公民与政府的严重对峙,后果就是增加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相反,如果行政机关能够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就会促进公民积极的参加行政,协助行政,服务行政,与政府形成良好的互动,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资源。
总之,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申维丰律师认为建设诚信社会,首要打造诚信政府,打造诚信政府,首要加强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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