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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辉申论:《反家暴法》向家暴说“不”
时间: 2016年01月24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于2016年03月01日起实施,该法共六章38条。本次制定《反家暴法》,是我国首次围绕“家事”立“国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畴: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暴法》立法重在预防和制止。《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专设一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二是强调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三是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四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有三个亮点:
一是强制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法定职责,不报案会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告诫书。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告诫书,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24小时必须做出。人身保护令的内容包括:停止家庭暴力,不得跟踪、追踪以及骚扰申请人及申请人相关的亲属,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当事人住所等。
法律明确规定,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做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有关的社会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法律责任还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训诫、进行罚款,也可以拘留。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成员对于依赖性关系转向契约性关系的意识不足,进而对于“家庭暴力”的意识不足,而此时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又因为内容体制不健全、证据收集力度较弱、公权干预较弱等问题导致执法效率低下,致使没有对“家庭暴力”这样一个现代社会所不容的现象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一部《反家暴法》的出台,毫无疑问将对家庭暴力的制止和婚内暴力的减少形成正面威慑,希望我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宣传部门等国家机器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有朝一日我想“肉食者鄙,未能远谋”这句话能真正从中国消失,中国从上至下能够有一种良好的法律、道德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