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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辉申论:“女王节”之际浅谈妇女权利保护
时间: 2016年03月09日

近年来,我国妇女的权益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在不断的完善,形成了一个广泛的妇女维权工作网络,并在实践中注重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突出的问题,不断优化妇女发展的环境。本文主要以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首先,国家为保护妇女权利在立法上所做的努力主要为:《反家暴法》、《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母婴保健法》、《工会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选举法》、等法律,法规均有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在国际上,我国参加了《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等国际公约。

其次,我国法律规定的妇女的重要权利:
人身权利方面: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财产权益方面:财产权益,是指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民事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妇女作为公民这一广泛民事主体的一半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权力。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债权、接受扶养、抚养赡养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权益方面:
(1)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
(2)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3)为了保护孕、产妇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
(4)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5)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
(6)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7)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
(8)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
(1)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
(2)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那些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以外,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方面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4)妇女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发展权。在对劳动者和工作人员进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5)妇女享有劳动安全和健康权。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当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6)妇女的终止劳动关系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妇女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政治权利方面:妇女的政治权利是指女性公民通过各种法定的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依法取得陪偿权
 
最后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在中国,当代妇女权益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比如,我国妇女保护的法律制度逐渐健全。我国妇女的自我保护的意识也逐渐增强,政治地位显著提高。并且,妇女的经济地位有了很大改变,逐步成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有生力量 。但是,从现实角度看,妇女权益保护虽有完善但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妇女的劳动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受到性别歧视的现象较为突出在婚姻家庭方面,家庭暴力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申辉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一直对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有很深的研究,也愿意帮助每一个客户妥善的解决其面临的各种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