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辉申论:房价飞涨时代的购房陷阱防范
时间: 2016年03月09日
春节刚过,一线城市楼市又开启了新一轮的上涨之势:上海单价8万元/平方米某楼盘开盘售罄;北京出现“日光盘”,某项目加推72套新房源,2小时售罄等。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认为,一线城市房价上涨的主要原因是供不应求造成的。面对如此火热的房地产交易市场,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购房法律纠纷问题。为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大家,购房应注意陷阱!
第一类:虚假售楼广告
房地产开发商在正式开盘之前一般都会先铺天盖地的宣传自己的楼盘,这个时候各式各样的宣传资料会发送到购房者的手中。设计精美的广告也经常会勾起以及更加强化购买者的欲望。然而,一些开发商经常利用销售广告中的视觉误差等进行误导消费者。
申辉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购房时, 要理性看待房地产广告,明确销售广告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购买者应到实地进行考察,同时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中的内容,必要时还要把广告宣传的内容全部载入正式的合同中,这样才有保证。
第二类:完美的配套设施
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是一般都会对所售楼盘的生活配套设施承诺得十分完善,然后购房者真正准备交房入住时,才会发现许多当时买房时的承诺都得不到满足。
申辉律师提醒:配套设施”是指企业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或开发项目建设规划的要求,为满足居住的需要而与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各种服务性设施。它是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的重要组成部份,能否正确计算对所得税的影响是很大的。首先,购房者应客观分析开发商所承诺的各种配套设施有效的可能性程度,不能仅被广告材料所迷惑。
第三类:超全的物业管理
很多开发商在售房时会指定的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来为自己开发楼盘提供管理服务,但是经常会发生开发商偷偷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与买房时约定或者宣传资料上的公司不一致)情形。业主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申辉律师提醒: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一般比较复杂,涉及到法律非常广泛。因此,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书,是物业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四类:认购协议
申辉律师提醒:《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房屋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前,《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性质属于意向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是定金。但是,在该《解释》颁布后,其中第二条承认了预约合同的效力,为此,《房屋认购协议书》属于预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于购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类:购房合同中的空白
购房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购房者与地产销售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会有空白的地方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但如果双方没有补充条款,就应该注意合同的空白处别让开发商做了手脚。
申辉律师提醒: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的看完全文,有问题应当能咨询专业律师解答。遇到合同的空白部分,有需要补充的,应填上自己应有的权利,如无需补充时,也应画上横线。
第六类:迟来的房产证
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然而,购房者经常碰到买房时开发商承诺在三个月之内办理房产证,但过了很长时间房产证依然没有拿到手的情形。
申辉律师提醒: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当着重了解开发商的资质文件,查看商品房是否包含所需的全部证件,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如果证件不齐全,即使消费者购买后仍有可能拿不到房产证,商品房质量也有可能得不到保障。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专业律师真诚提醒广大购房者,售房有陷阱,购房需谨慎。
第一类:虚假售楼广告
房地产开发商在正式开盘之前一般都会先铺天盖地的宣传自己的楼盘,这个时候各式各样的宣传资料会发送到购房者的手中。设计精美的广告也经常会勾起以及更加强化购买者的欲望。然而,一些开发商经常利用销售广告中的视觉误差等进行误导消费者。
申辉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购房时, 要理性看待房地产广告,明确销售广告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购买者应到实地进行考察,同时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中的内容,必要时还要把广告宣传的内容全部载入正式的合同中,这样才有保证。
第二类:完美的配套设施
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是一般都会对所售楼盘的生活配套设施承诺得十分完善,然后购房者真正准备交房入住时,才会发现许多当时买房时的承诺都得不到满足。
申辉律师提醒:配套设施”是指企业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或开发项目建设规划的要求,为满足居住的需要而与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各种服务性设施。它是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的重要组成部份,能否正确计算对所得税的影响是很大的。首先,购房者应客观分析开发商所承诺的各种配套设施有效的可能性程度,不能仅被广告材料所迷惑。
第三类:超全的物业管理
很多开发商在售房时会指定的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来为自己开发楼盘提供管理服务,但是经常会发生开发商偷偷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与买房时约定或者宣传资料上的公司不一致)情形。业主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申辉律师提醒: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一般比较复杂,涉及到法律非常广泛。因此,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书,是物业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四类:认购协议
申辉律师提醒:《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房屋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前,《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性质属于意向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是定金。但是,在该《解释》颁布后,其中第二条承认了预约合同的效力,为此,《房屋认购协议书》属于预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于购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类:购房合同中的空白
购房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购房者与地产销售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会有空白的地方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但如果双方没有补充条款,就应该注意合同的空白处别让开发商做了手脚。
申辉律师提醒: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的看完全文,有问题应当能咨询专业律师解答。遇到合同的空白部分,有需要补充的,应填上自己应有的权利,如无需补充时,也应画上横线。
第六类:迟来的房产证
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然而,购房者经常碰到买房时开发商承诺在三个月之内办理房产证,但过了很长时间房产证依然没有拿到手的情形。
申辉律师提醒: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当着重了解开发商的资质文件,查看商品房是否包含所需的全部证件,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如果证件不齐全,即使消费者购买后仍有可能拿不到房产证,商品房质量也有可能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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