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辉申论:消费权益受侵害,申辉教你来保护
时间: 2016年03月16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国家的综合实力也逐渐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市场上也存在一些鱼目混珠的情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行为都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作为有着多年维护消费者权益经验的专业律所,提醒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应从知晓权利开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用整个第二章来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时候的解决方式: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出现争议时,消费者一般处于劣势的地位,并且很难拿到足额的赔偿或者补偿,作为有着多年的帮助消费者维权经验的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大家,维权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确实是最简单直接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但是消费者在协商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商家的误导等而拿不到应有的赔偿,并且签署对自己以后不利的书面文件等。
(2)消费者如果选择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方式解决争议的,结果很可能是自己的投诉石沉大海、杳无音讯。申辉律师(http://www.shenhuilaw.com)提醒广大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3)目前,我国受理消费者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社会团体仲裁,主要是各级消费者协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另一种是国家行政机关仲裁,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等。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国家的综合实力也逐渐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市场上也存在一些鱼目混珠的情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行为都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作为有着多年维护消费者权益经验的专业律所,提醒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应从知晓权利开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用整个第二章来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时候的解决方式: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出现争议时,消费者一般处于劣势的地位,并且很难拿到足额的赔偿或者补偿,作为有着多年的帮助消费者维权经验的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大家,维权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确实是最简单直接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但是消费者在协商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商家的误导等而拿不到应有的赔偿,并且签署对自己以后不利的书面文件等。
(2)消费者如果选择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方式解决争议的,结果很可能是自己的投诉石沉大海、杳无音讯。申辉律师(http://www.shenhuilaw.com)提醒广大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3)目前,我国受理消费者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社会团体仲裁,主要是各级消费者协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另一种是国家行政机关仲裁,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