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辉申论:从“小米vs360”看不正当竞争
时间: 2016年03月18日
今日新闻: 据3月16日消息,作为已经在手机领域形成竞争之势的小米和360公司近期再一次发生摩擦,相互起诉对方对自己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各自起诉到法院,向对方索赔2000万元的损失费,目前海淀法院和西城法院已分别受理了这两起案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法律还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任何单位或者部门实施了以上行为均侵害了当事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并且,申辉律师(http://www.shenhuilaw.com)提醒广大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我国法律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是,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是下列特殊情形除外: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提醒广大经营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规定了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三)刑事责任: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法律还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任何单位或者部门实施了以上行为均侵害了当事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并且,申辉律师(http://www.shenhuilaw.com)提醒广大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我国法律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是,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是下列特殊情形除外: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提醒广大经营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规定了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三)刑事责任: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