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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辉申论:公判不等于审判公开
时间: 2016年03月21日
事件始末
据媒体报道,2015年8月29日,百余名民工聚集在阆中市某商品房项目部索要拖欠的工资无果后,大量民工在张某、戚某的煽动下,前往阆中市著名景区南津关古镇,并堵住景区大门,不准游客进出,希望以此方式向政府施压,达到索要工资的目的。江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民警代某劝解在场民工曹某、欧某等人要依法维权,让开通道,方便游客通行,并向其指出正确维权途径。此过程中,大量民工不听劝阻,张某、戚某趁乱起哄,谎称“警察打人”,并煽动曹某、欧某等人将民警代某围住、抓扯、推搡,并强制将其挟持至市政府,以此迫使政府向开发商施压。沿途引来大量市民围观,导致交通要道堵塞,秩序混乱。事发后,曹某、董某、欧某三人被抓。张某在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也随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余四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自首。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等8人的行为性质恶劣,以妨害公务罪对其提起公诉。8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情节供认不讳,对罪名亦无异议。
 
争议焦点
四川阆中法院举行公开宣判大会,对8名违法讨薪农民工进行集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长时间在交通要道上对民警进行挟持,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故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张某、戚某组织并煽动民工滋事是主犯,曹某、欧某等6人起到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综合8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其认罪、悔罪态度,法院最终决定对8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其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两人适用缓刑。
 
最新进展
阆中市委宣传部3月18日下午表示,关于宣判方式问题,阆中古城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南津关景区堵门事件严重影响了旅游形象,为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阆中市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引发网友较多质疑。南充市、阆中市对此十分重视,有关部门已启动调查问责程序,将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布结果。
 
知名学者代表观点
(1)公开审判是为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增强司法透明化,公众及媒体可以对审判自由旁听和报道,从而避免司法权暗箱操作。但公审公判却是以集会批斗的方式对当事人予以示众羞辱,在一定程度上丧失程序正义。
(2)我国法律中的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说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规定此原则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审判的公平正义。但像阆中法院这样,以威慑社会公众为目的的“示众”或变相“示众”的做法不可取,因为这脱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同时对被告人的人格造成了羞辱。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您,农民工讨薪维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其的正当的私立自救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然而,权利并非是无边界的,权利的行使也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当以合法方式维权,不能以严重违法犯罪的方式维权,如果其讨薪方式触犯了刑律,不排除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作为处于劣势地位的农民工的维权行为,应当采取适当宽容的态度,刑法作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屏障,应该尽量留在最后使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这里的公开与上述法院的做法是不一致的。法院审判案件的公开审理是一项诉讼原则,是指法院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对外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此,上述法院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宗旨是相背离的,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相关当事人的人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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