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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辉申论:从法律角度看《非法疫苗案》
时间: 2016年03月23日
近日,就5.7亿元非法疫苗流入24省安全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下称“国家药监局”)紧急发布《总局关于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查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总局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行为的通知》两份公告,宣布全国范围内彻查涉案疫苗来源、流向,地方药监部门成立专案组,会同公安机关深入开展调查。
山东省食药监局公布:根据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庞某等非法经营疫苗案件中掌握的信息,共梳理出向庞某等提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上线线索107条,从嫌疑人庞某等处购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下线线索193条,涉及全国24省。
目前内蒙古、河南、河北、山东等地已破案21起,逮捕犯罪嫌疑人6人、刑拘10人,取保5人,各地还在侦办中。据悉,此案查获的非法疫苗均为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如预防脊髓灰质炎、腮腺炎等的二类疫苗、生物制品共25种,这些都是计划外的自费疫苗。
 
最新进展:
根据山东省药监局网站发布的最新信息,山东采取有力措施严查非法经营疫苗案件。
(一)是成立由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组成案件处置工作小组,采取集中办公方式,加强协调联动,以最大的决心、最强有力的措施,全力以赴开展处置工作。    
(二)是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计生部门协作联动,逐条梳理案件线索,对所有案件线索,全力追查、一追到底,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立即组织疫苗经营、使用单位对所有库存疫苗进行排查,一旦发现来源不明疫苗,立即封存,对不按要求办理的,一律严肃处理。四是在案件查办中,发现涉案产品流向涉及其他省(区、市)的,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组织协查。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备疫苗经营资质而经营疫苗,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明知他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仍提供疫苗的,依法可作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生产、销售假疫苗的当事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2)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审核批准;检验不合格或者未获批准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经营疫苗的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2)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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