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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辉申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
时间: 2016年04月0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在北京召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视频动员会,部署动员财税部门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各项准备工作,确保5月1日试点顺利实施、平稳推进。会议明确要求,各级财税部门在推进试点工作中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并坚决做到不增加纳税人办税负担。会议指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深化财税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要措施。此次改革,纳税人数量多于以往、准备时间紧于以往、工作难度大于以往。地方各级财税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营改增对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握好促改革和稳增长的关系。要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部门配合协调,形成改革合力,凝聚改革共识,共同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会议强调,为实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全面实施营改增,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各级财税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政策,把改革红利落实到位。一方面,要通过全面培训,使财税干部和企业财务人员对政策要求吃准吃透,避免因政策理解不到位、操作不准确造成企业税负增加。另一方面,要做好纳税服务,全方位、多角度、持续性地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帮助纳税人尽快熟悉政策规定和征管办法,积极回应纳税人关切,确保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各级税务部门要合理配置办税资源、充分提供办税便利、确保办税秩序井然,在试点实施过程中,坚决做到不增加纳税人办税负担。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对于在营改增的过渡时期,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了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主要包括为: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10)存款利息。
(11)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12)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3)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而对于营改增试点之前发生的业务,做出了以下规定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新规,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改革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将从此前缴纳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使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随着钢筋、水泥等建筑成本得到进项抵扣,改革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但目前建筑业发票管理有待规范。
作为过渡举措,建筑业营改增新政对于过渡期的安排,充分考虑了当前建筑行业现状。从长期看有利于规范建筑业市场,倒逼上游企业规范资质。
而对于作为产业链的最上游的金融业,金融服务主要是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如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等。改革后由原来5%的营业税率改为6%的增值税率。专家认为,改革不会对金融业整体税负产生重大影响。方案还明确一些优惠政策,如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住房贷款都列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等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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