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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辉申论:坑爹的游戏账单
时间: 2016年04月17日
事件追踪:江苏一名15岁少年沉迷网络游戏,偷偷在自己QQ号上绑定了父母的银行卡,一年时间里竟花费近10万元充值游戏。不知情的父母误以为银行卡遭盗刷,连忙报警求助,经警方调查之后才发现,原来这都是“熊孩子”惹的祸。民警接报后认真查看了银行卡交易记录,发现被“盗刷”的款项都是网上银行支付的,根据这一情况,民警要求男子登录了其儿子的QQ帐号,登录后,民警在QQ钱包里发现这张被盗刷的银行卡正绑定在这个QQ号码上,再一查询QQ钱包的交易记录,发现里面的Q币充值记录与银行卡被盗刷的记录相符。得知这一真相,报案男子觉得不可思议,其追问民警,这个钱还能不能要回来。在得到民警否定的答复后,该男子脸色顿时阴沉了下去。

对于被儿子拿去充值游戏的财物,该男子能不能要回来,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却和办案民警有着不同的看法。

首先,从民法上看,15岁的小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很明显,消费10万余元的钱财,显然已经超出了小王的民事能力的范围,在未取得该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超过其年龄和智力范围的民事活动的效力应处于效力待定的阶段。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小王的每次网上充值交易,实质上相当于和服务商订立了合同,而小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订立合同的能力是受到限制的,法定代理人是有权不予追认。

我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第二十条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2)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3)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4)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5)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另外,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因此,游戏管理平台在未核实用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前提下,私自向未成年人提供交易,违反了我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应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申辉律师(http://www.shenhuilaw.com)认为,在父母不知情的前提下,未成年人盗刷父母银行卡充值游戏,数额较大的,网络游戏平台不具有取得钱财的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但实际上返还数额的多少与比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反思:根据我国第八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大约91.9%的未成年人有使用互联网的经历,远高于我国网民的总体触网率。娱乐游戏、完成作业、查阅资料和放松休息是他们上网的主要目的。56.4%的未成年人首次触网年龄在10岁以前。同时,超九成未成年人都在上网时遇到过不良信息的侵扰。作为父母,我们应当多花时间陪伴孩子,培养孩子健康的业余爱好,学会自我调节,减少沉迷于网络游戏的时间。并且,父母还应正确引导未成年人的理财意识,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我控制能力较弱,生活中应当减少他们接触大额财产的可能性,以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