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辉申论:为何又现大学舍友杀人案
时间: 2016年04月21日
据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通报,3月28日0时17分,成都龙泉驿区公安分局接报,在龙泉驿大面街道四川师范大学成龙校区学生公寓发生一起杀人案。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滕某(男,20岁,甘肃白银市人,川师大学生)与受害人芦某(男,20岁,甘肃白银市人,川师大学生)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3月27日23时50分,滕某在川师成龙校区学生公寓东苑2栋学习室用当日从超市购买来的菜刀将芦某杀死。后犯罪嫌疑人滕某于3月28日0时17分让同学打电话报警,后投案自首。警方已于3月28日依法将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滕某刑事拘留,并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川师范大学官方就此事回应称,事发时学校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目前,公安机关在进一步侦查中。学校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相关事宜。校方称,对案件的发生表示痛心,对死者表示哀悼,对死者家属表示慰问。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琐事引起争执,由于不能和平、理智地解决,以致矛盾升级,短时间内即可能转为杀人悲剧,由同窗好友变成生死仇家;也有的是积怨已久,酝酸多时但周围的人浑然不觉,犯罪嫌疑人点燃导火索或者待时机成熟就痛下杀手。并且,起因在通常观念中远远不足以成为犯罪原因,比如劝架、睡觉打呼噜、未及时开门、对助学金评定不满等。由于存在爆发性这一特点,通常有目击证人,故这些犯罪案件较易侦破。
因此,有些大学生可能因为从小独立的生活环境的缘故,缺乏相应的解决纠纷的能力、承受压力的能力以及自我疏导的能力。当生活中稍遇不顺即有可能演变成无法控制的地步。学校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应主动承担起引导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重任。
因此,有些大学生可能因为从小独立的生活环境的缘故,缺乏相应的解决纠纷的能力、承受压力的能力以及自我疏导的能力。当生活中稍遇不顺即有可能演变成无法控制的地步。学校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应主动承担起引导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重任。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依法治国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人民相应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渐提高,但是大多数人并没有真正的系统的学习过法律知识,而绝大多数人们则是通过自己朴素的法感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呢,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我们都知道,我们从经验生活中形成的法感并非是一定准确的。就比如,之前的杀人偿命思想现在就不一是完全正确的。因此,为成功的构建我国依法治国之路,我们应做好相应的普法宣传工作。在学校中可以通过案例教学、律所走进学校等形式,更加直观形象的加深学生对法律的印象。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主观要件的不同。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行为,则属于故意杀人罪。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是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行为人并不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实践中,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是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不得不说笔者在写这篇文章时的心情是悲伤的,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作为大学舍友,虽然没修得共枕眠的缘分,但上下铺的感情以佛家的理论来说至少也是几十年的修行。在这个正值青春的年华,是什么让他们宁愿承受法律的惩罚后果而无可挽回的实施犯罪行为。申辉律师提醒,生命可贵万不可随意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