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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辉申论:童工猝死梦中谁之过
时间: 2016年04月24日
案件详情:由于家庭贫困,14岁的小攀从湖南来到几百公里之外的佛山打工,小攀每天主要是做内衣加工,虽然活不重,但工作时间长,每天大概十一二个小时。而每天下班后,小攀就回到出租屋,一个人呆在房间玩电脑,基本不外出。对于小攀的死,家人就觉得可能是工厂繁重的工作造成的。

据了解,这家企业之前招有大量童工,但出现童工猝死事件之后,就把童工全部遣散了。该企业的负责人,也一直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对这件事作出回应。南海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通过调查,确定了这家工厂使用童工的事实,并依法对他们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处罚金1万元。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部分企业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和用工难,会使用童工,而且故意不保存招用童工的资料,导致他们调查取证非常困难。他们强调,使用童工没法按正常的员工一样参加社会保险,也就等于没有社会保障,一旦童工发生伤残之类的问题,成本要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据称,小攀的家人已经报警,公安机关表示,目前案件还在调查中。

通过分析,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本次事件涉及到关于我国关于非法用工的相关规定,将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关于童工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童工是指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并且,根据我国《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修订)》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申辉律师认为,由于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童工不属于我国《劳动法》所调整的主体,用人单位与童工之间也不存在《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因此,童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应当属于非法雇佣关系。因此,相关企业也无法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为童工缴纳相应的保险。进而无法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
 
其次,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还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最后,如果出现企业非法使用童工致伤情况下,作为受害者一方,童工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救济:(一)是应及时对童工加以救助; (二)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三)是非法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四)是通过法律途径诉诸司法。
 
因童工致伤不能通过工伤保险的途径加以解决,而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加以救济。当童工在工作受伤时,应首先及时救助,确保童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最少损害。其次,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对童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如果单位不履行一次性赔偿金义务,则可诉至法院,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定侵权责任,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申辉律师认为,童工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严惩这些胆大妄为企业的同时,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当负有一定的监护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责任与权利。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主要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教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明知自己的孩子在工作而不予以制止就是没有履行好自己监护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