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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辉申论:浅析大学生掏鸟窝案
时间: 2016年05月01日
案件起因: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号,他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闫啸天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批准逮捕。
 
发展:2014年11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15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年8月17日,新乡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本案罪名: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关于本罪名的规定,应从以下几方面开始理解: 
主观要件:行为人在实施本款罪名规定的犯罪行为时,主观上应是明知该动物是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并且主观上具有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行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客观上实施了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因此,本罪的客观上包含两种行为,即捕猎和杀害。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实施任何一种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中关于本罪的规定。本罪客体: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从有关本次的新闻报道可以看出,由于本案被告人的父母不服法院关于本案的判决,先后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申请了再审。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上诉和申请再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我国公民的法定权利,有效、正确的行使能够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准确、无误,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关于上诉、申请再审在我国法律上有以下规定:
 
上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的,可通过两种方式引起二审程序。(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2)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申请再审:由于,我国审判机制实行二审终审制,因此,一般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即为本案的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除外)。因此,当二审法院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失去了通过上诉来推翻原判决的可能。但是,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存在,立法者认为二审法院也难免会作出错误的或者不合适的判决。因此,又赋予了当事人对二审生效判决申诉的救济途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结合本案中最新消息:记者刚刚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4月26日驳回“闫啸天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再审申诉。新乡中院驳回的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