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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辉申论:当庭“递书”,如何保证法庭的独立性
时间: 2016年05月19日
2016年5月11日在我国安徽省大通区人民法院发生了该法院副院长当庭递“书”干扰审判进行的事件,事情进展如下:在被逮捕近一年后,徐沛喜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在大通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并进行了庭审视频直播。
当天下午1点,庭审开始不久,辩方律师孔维钊向合议庭请求传唤证人、淮南市潘集区司法局科员解军,以证明赵云双的证言不符合其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合议庭准许了辩方律师的这一请求,当庭传唤解军出庭作证。但就在合议庭当庭核实证人身份信息尚未结束之时,审判长收到了法警递上来的一本书。接到这本书后,合议庭立即中断了正在进行的证人身份核实程序,并不顾辩方律师的举手抗议,突然宣布该案“延期审理”。因为“延期审理”过于突然,徐沛喜亲属及其他旁听人员立即大声抗议,辩方律师则要求法庭当庭查明上述递书的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信息,并指责其“有什么权力在法庭内指挥法官”。
经多方证实,上述通过法警当庭向合议庭递书者为大通区法院副院长柴国武,其并非徐沛喜一案办案人员。因法庭秩序愈加混乱,大通区法院更多法警进入现场维持秩序,该院院长也到场,安抚徐沛喜亲属及其他旁听人员。(澎湃新闻)
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因此,审判独立又称为“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司法独立或独立审判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众多学者各持己见,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外部独立,二是内部独立,三是精神独立。内部独立是指司法系统内部作出裁判的法官、法官合议体(比如我国的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之间以及它们所属机构之间的相互独立。内部独立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不同法院之间的独立,即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的相互独立。二是法官合议体之间的独立,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相互独立。三是法官之间的独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这种情况既包括同一合议体之内的法官之间,也包括担任司法行政职务与不担任司法行政职务的法官之间、资深法官与非资深法官之间。本次事件中,该院副院长在庭审期间递书的行为,就严重违反了内部独立的原则。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中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条)也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要想保证审判独立,首先法院系统自身应当以身作则。作为一项司法审判原则,审判独立旨在确保法院能够有一个公正无私的环境进行审判,防止案件审理法官受到来自外界的不良干涉,使法院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并且,党和国家为真正的防止部分领导干部利用自身职位便利条件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导致司法不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以及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公正司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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