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申辉法苑 >
申辉申论:从故宫龙头上咬下的"传家宝" 关于文物保护有关的法律
时间: 2016年05月23日
据之前网络报道,一位名为“千重山”的博主在微博上晒出两块石头,一块是灰色的石片,另一块是类似琉璃瓦的黄色石块,自称石片是从圆明园石刻上用手抠下的,黄色石块则是从故宫九龙壁龙头上咬下的。该名网友还自爆打算将文物碎片埋好,作为传家宝传给后人。微博发出后,仅一天时间,转发、评论总量高达一万五千多次,还有网友指出“千重山”的行为已经犯了故意损毁文物罪,还有网友向警方官方微博反映情况。经过调查,博主“千重山”再次发出微博,称手抠石片、牙咬龙头是在开玩笑,自己并没有触碰文物,此前的微博内容是无心之过。据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回应,由于文物确实未被损害,并且千重山同志也向大家道了歉,也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警方对千重山进行了批评。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不得不承认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旅游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是由于相应的行为规范或是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不文明旅游现象时有发生。本次千重山先生的玩笑话却反映出我国群众对有关文物方面法律规范认识的不健全,申辉律师将通过此文浅谈我国与文物保护有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因此文物不是随便就能拥有和交易的。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1)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2)从文物商店购买;
  (3)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4)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5)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其次,对于文物实施违法破坏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行政处罚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类型。其中,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罚款(公民)、1000元以下罚款(法人)行政处罚。
 
而对于采取一般程序的,违法行为经立案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报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不予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对于行政处罚有关的决定,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三、故意损坏文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一)《文物保护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刑法》规定了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当看到千重山的微博在一日之内得到这么多次数的转发后,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不由得想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2)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因此,律师提醒广大网友朋友们,网络环境也是公共环境的一部分,网络言论也应准守相应的法律规范,网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作出触犯法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