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辉申论:浅论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防范与控制(一)
时间: 2016年05月23日
据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官方微博消息,今日13时47分,110接报在沙井客运站内1楼1名男子持刀砍人,宝安分局指挥中心立即指令上南派出所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嫌疑人覃某某(男,38岁,广西人)抓获,并通知120将7名伤者(5男2女)送往医院治疗。经警方进一步核实,嫌疑人覃某某(男,38岁,广西人),有精神病史,于5月19日13时46分在沙井客运站手持小刀伤人,13时50分被民警、巡防队员及客运站保安员合力快速制服。目前7名伤者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
近年来,有关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酿成严重后果的事件的报道不断增加,如何处理、防范与控制精神病人违法犯罪,保护精神病人本身与社会群众的利益,已成为整个社会不可回避、也不能回避的课题。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我国社会应当从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的现状和特点开始研究,采用调查实践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现如今有关机关在处理有关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应急办法的研究,理论结合实践,如何在现有制度基础上,从精神立法和精神病患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防范与控制体系两方面做起,不断完善关于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
参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和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和《行政处罚法》第26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概念归纳如下:肇事精神病人:是指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了治安管理法规或其它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又不受行政处罚的重性精神病人。肇祸精神病人:是指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又不负刑事责任的重性精神病人。
一、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特点。
1、侵害对象多为病人附近的人员或物品。
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收集了近二年在本院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352例精神病人杀伤人的案例,并对352例的某些特点进行了分析、探讨,男性267例,占75%;女性85例,占25%,杀死亲属(包括一级亲属二级亲属)者占68.4%,邻居、同事和不相识者占31%。
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导致患者发病期间,实施危害行为缺乏针对性,没有具体特定的目标,因此,患者旁边的人则不幸成为了被害对象。
2、实施危害行为手段的暴力性和疯狂性、危害后果不可预见性。
这主要是由于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缺乏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做事情无法像正常人那样考虑自己行为的后果及代价。据相关专家对94例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案件研究发现:患者发病时绝大多数性情狂躁不安、易产生幻觉(12.77%)、妄想(31.91%)。
3、受害人难以得到救济。
4、易受不法分子的教唆利用等其他特征。
二、出现此现状的原因
(一)自身疾病的原因
可以说造成此现状的最根本原因是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的自身的疾病。这也是患者丧失控制与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根本原因所在。
(二)家庭监护人方面的原因。
无论是由网络收集信息,还是亲眼所见,精神病人似乎都要逃不过这样一种命运:刚开始发病时,病情比较轻微,未得到有效地控制,待严重时,家属急忙四处求医,最终,虽未倾家,但接近荡产,家庭已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院在限期收不到医疗费用时就会让家属带病人回家。但回家以后,据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的病人不仅得不到有效地治疗,而且还会被限制人身自由,简单的说就是会被监护人关或锁在家中。看来,等待精神病人的似乎是一条锁链和一间屋子……家庭无力或无法给与精神病患者良好的治疗环境,是导致精神病人病情恶化最主要的原因。
(三)周围群众的原因。
周围群众缺乏正确的与精神病患者交流的知识是导致患者周围群众经常遭受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患者周围的人不了解患者情绪的变化,不知道根据患者情绪的变化作出相应的应对方法。常常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却毫无察觉,当危险真正到来时,才不知所措。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我国社会应当从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的现状和特点开始研究,采用调查实践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现如今有关机关在处理有关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应急办法的研究,理论结合实践,如何在现有制度基础上,从精神立法和精神病患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防范与控制体系两方面做起,不断完善关于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
参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和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和《行政处罚法》第26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概念归纳如下:肇事精神病人:是指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了治安管理法规或其它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又不受行政处罚的重性精神病人。肇祸精神病人:是指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又不负刑事责任的重性精神病人。
一、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特点。
1、侵害对象多为病人附近的人员或物品。
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收集了近二年在本院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352例精神病人杀伤人的案例,并对352例的某些特点进行了分析、探讨,男性267例,占75%;女性85例,占25%,杀死亲属(包括一级亲属二级亲属)者占68.4%,邻居、同事和不相识者占31%。
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导致患者发病期间,实施危害行为缺乏针对性,没有具体特定的目标,因此,患者旁边的人则不幸成为了被害对象。
2、实施危害行为手段的暴力性和疯狂性、危害后果不可预见性。
这主要是由于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缺乏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做事情无法像正常人那样考虑自己行为的后果及代价。据相关专家对94例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案件研究发现:患者发病时绝大多数性情狂躁不安、易产生幻觉(12.77%)、妄想(31.91%)。
3、受害人难以得到救济。
4、易受不法分子的教唆利用等其他特征。
二、出现此现状的原因
(一)自身疾病的原因
可以说造成此现状的最根本原因是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的自身的疾病。这也是患者丧失控制与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根本原因所在。
(二)家庭监护人方面的原因。
无论是由网络收集信息,还是亲眼所见,精神病人似乎都要逃不过这样一种命运:刚开始发病时,病情比较轻微,未得到有效地控制,待严重时,家属急忙四处求医,最终,虽未倾家,但接近荡产,家庭已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院在限期收不到医疗费用时就会让家属带病人回家。但回家以后,据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的病人不仅得不到有效地治疗,而且还会被限制人身自由,简单的说就是会被监护人关或锁在家中。看来,等待精神病人的似乎是一条锁链和一间屋子……家庭无力或无法给与精神病患者良好的治疗环境,是导致精神病人病情恶化最主要的原因。
(三)周围群众的原因。
周围群众缺乏正确的与精神病患者交流的知识是导致患者周围群众经常遭受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患者周围的人不了解患者情绪的变化,不知道根据患者情绪的变化作出相应的应对方法。常常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却毫无察觉,当危险真正到来时,才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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