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浅论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防范与控制(二)
时间: 2016年05月23日
在浅论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防范与控制(一)中,我们讨论了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特点以及出现此现状的原因。本文将着重讨论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防范控制办法。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防范与控制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家庭监护人方面
作为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疑在防范控制方面起着举足轻重轻重的作用!首先,作为患者的监护人,一定要真正尽到自己作为监护人的责任与义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有三项:(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3)、教育、管好被监护人。
(二)周围群众纠正弱者观
对于精神病患者周围的同学和邻人来说,他们无不对精神病患者有一种很纠结的情节——既同情又害怕甚至是讨厌!同情是因为在他们眼中精神病患者在他们眼中是病人,是弱者,是需要帮助的人,甚至是比自己低等的人。正是由于这种观点,导致群众在与精神病患者相处时言语上、行为上贬低患者人格、精神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无疑严重刺激着患者的本来就不稳定的神经,很容易引起患者精神失控,进而实施危害行为。对患者周围群众进行相关思想教育,以及与精神病患者和谐相处的知识的宣传,纠正周围群众的弱者观,无疑对减少精神病患者实施危害行为具有很大的帮助!
(三)社会建立防范控制体系
结合刑事犯罪的防范与控制,申辉律师认为应当建立一条关于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控制体系。首先,当精神病患者实施危害行为时由相关人员经精神病患者控制隔离起来,由专业人员对精神病人进行检测评估。然后分情况对待:
1、教育。责令监护人带回。这主要是针对危害性不大,发病时间短,精神能够及时恢复正常的患者。监护人和社区工作人员应注重对此类患者的思想教育,以及心理辅导。
2、强制医疗然后再评估。此项措施主要是针对病情较重,一定时间内无法恢复正常,或连续发病的患者。当然在进行此项工作时,仍需做好对被害人的安抚工作,减轻社区的紧张气氛,做好与精神病人相处的宣传知识工作。
体系中提到,当精神病人发生危害行为时,由相关人员将精神病人控制隔离起来,那么,相关人又应该是哪些人呢?
(1)监护人。精神病人作为一类特殊的群体,在处理时稍有偏差,就会被指责为侵权。当然最佳选择莫过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因为以我们目前的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中,无论是从监护人为社区群众的利益考虑还是其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义务的角度来考虑,其对精神病人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都不会得到也不应该得到指责。
(2)监护人以外的其他人。当监护人严重缺位时,相关人员又应该是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治安联防人员)必须担当此重任。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这不仅是任务而且还是义务,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
(3)精神病院及其工作人员。精神病院及其工作人员无疑在防范控制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在想精神病院是否可以改造自己的经营模式?可不可以对一部分精神病患者进行改造教育,然后在医疗人员的帮助、指导和帮助下进行相关工作?难道精神病人就真的没有发挥自己价值的途径?精神病医疗中心能不能不要将精神病患者从一开始就当作精神病患者来对待,而是想着怎么让其恢复成正常人,怎么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四)精神卫生立法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一部规范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和促进精神障碍者康复的法律,于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新法规定,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精神卫生法》规定,对于上文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我国的精神病患者大多数也在社区,只不过他们要么被遗弃,要么被放弃治疗。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我国相关部门应当着重研究关于精神病患者再社会化问题,并根据实际调研情况,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防范与控制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家庭监护人方面
作为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疑在防范控制方面起着举足轻重轻重的作用!首先,作为患者的监护人,一定要真正尽到自己作为监护人的责任与义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有三项:(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3)、教育、管好被监护人。
(二)周围群众纠正弱者观
对于精神病患者周围的同学和邻人来说,他们无不对精神病患者有一种很纠结的情节——既同情又害怕甚至是讨厌!同情是因为在他们眼中精神病患者在他们眼中是病人,是弱者,是需要帮助的人,甚至是比自己低等的人。正是由于这种观点,导致群众在与精神病患者相处时言语上、行为上贬低患者人格、精神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无疑严重刺激着患者的本来就不稳定的神经,很容易引起患者精神失控,进而实施危害行为。对患者周围群众进行相关思想教育,以及与精神病患者和谐相处的知识的宣传,纠正周围群众的弱者观,无疑对减少精神病患者实施危害行为具有很大的帮助!
(三)社会建立防范控制体系
结合刑事犯罪的防范与控制,申辉律师认为应当建立一条关于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控制体系。首先,当精神病患者实施危害行为时由相关人员经精神病患者控制隔离起来,由专业人员对精神病人进行检测评估。然后分情况对待:
1、教育。责令监护人带回。这主要是针对危害性不大,发病时间短,精神能够及时恢复正常的患者。监护人和社区工作人员应注重对此类患者的思想教育,以及心理辅导。
2、强制医疗然后再评估。此项措施主要是针对病情较重,一定时间内无法恢复正常,或连续发病的患者。当然在进行此项工作时,仍需做好对被害人的安抚工作,减轻社区的紧张气氛,做好与精神病人相处的宣传知识工作。
体系中提到,当精神病人发生危害行为时,由相关人员将精神病人控制隔离起来,那么,相关人又应该是哪些人呢?
(1)监护人。精神病人作为一类特殊的群体,在处理时稍有偏差,就会被指责为侵权。当然最佳选择莫过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因为以我们目前的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中,无论是从监护人为社区群众的利益考虑还是其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义务的角度来考虑,其对精神病人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都不会得到也不应该得到指责。
(2)监护人以外的其他人。当监护人严重缺位时,相关人员又应该是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治安联防人员)必须担当此重任。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这不仅是任务而且还是义务,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
(3)精神病院及其工作人员。精神病院及其工作人员无疑在防范控制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在想精神病院是否可以改造自己的经营模式?可不可以对一部分精神病患者进行改造教育,然后在医疗人员的帮助、指导和帮助下进行相关工作?难道精神病人就真的没有发挥自己价值的途径?精神病医疗中心能不能不要将精神病患者从一开始就当作精神病患者来对待,而是想着怎么让其恢复成正常人,怎么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一部规范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和促进精神障碍者康复的法律,于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新法规定,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精神卫生法》规定,对于上文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我国的精神病患者大多数也在社区,只不过他们要么被遗弃,要么被放弃治疗。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我国相关部门应当着重研究关于精神病患者再社会化问题,并根据实际调研情况,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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