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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农民工法院门前抄党章之真想调查(续)
时间: 2016年05月25日
据中国江西网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5月23日发生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前的“民工抄党章”行为,是江西赣鄱置业有限公司为逃避巨额债务而组织民工进行非法闹访的闹剧。具体原因如下:据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赣鄱公司是江西省高院受理的两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这两起案件涉案金额约为1.6亿元,由于赣鄱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江西省高院依法作出裁定,拍卖赣鄱公司的第xx号土地使用权以清偿其所欠债务。在拍卖过程中,由于赣鄱公司通过有目的的组织多次群访干扰,致使前5次拍卖活动取消。第6次拍卖时,闵赛凤参加了竞拍,但因其出价低,第D070号土地使用权被江西谱洋公司以1.8亿元竞得。拍卖成交后,赣鄱公司多次组织人员在江西省高院闹访,并提出了执行异议。对赣鄱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5月16日,江西省高院审委会经讨论,依法决定驳回异议。
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闵赛凤在南昌市新建区劳务市场以每人每天180元(包午餐)的价格,雇请了10多名民工,5月23日到江西省高院门口闹访,封堵大门,严重扰乱了该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当天下午,南昌市东湖区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对闵赛凤、章小金扰乱机关事业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治安拘留10天处罚。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对闵赛凤、章小金采取处罚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申辉律师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适用是有条件的,对于参与者来说,只有当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达到了导致机关、事业单位等正常的工作活动不能正常运行的程度,且尚未构成严重损失的,公安机关才可以据此予以相应的处罚。而对于首要分子(本案中是指闵赛凤、章小金)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拘留期限和罚款数额上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假若,公安机关对闵赛凤、章小金和作出处罚后,其仍不停止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的话会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呢?申辉律师提醒,倘若真是如此,其二人面临的处罚将有可能升级到刑罚的规范上来。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倘若闵赛凤、章小金二人仍继续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则属于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若造成严重后果,则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申辉律师注意到,今日军报评论上刊登了一篇《防止抄党章沦为“精致的形式主义”》的文章,文中说到,“抄写党章的形式有助于重温党章,加深对党章的理解,促进党员加强党性修养,值得鼓励。然而如果抄写只动笔而不“走心”,“朋友圈”里只为了“晒字”而不见行动的“真章”,不触及思想和灵魂,就会把这一初衷很好的活动搞变味,沦为“精致的形式主义”,这是需要注意和防止的。”在“手抄党章”火爆朋友圈的时期,此观点的提出是非常具有警醒意义的,学习党章不能仅仅流于形式,而应该时刻保持一颗虔诚之心,接受法律和党章的共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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