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最牛村支书事件分析
时间: 2016年06月03日
最牛村支书典型:河北省检察院最近公布了一期关于村支书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定州市大辛庄镇泉邱二村村主任孟某利用村干部身份,组织其丈夫、儿子、弟弟、外甥等家族成员,纠集社会渣痞人员,采用暴力及恐吓手段,进行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滥伐林木、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诈骗、职务侵占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面对前来采访曝光的电视镜头掌掴举报人,往记者身上泼农药,她被网友称为“最牛村主任”“洪兴十三妹”。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不得不说处在社会化建设边缘的农村确实是权利侵犯的高发地。一方面原因是大多数农民不懂法,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农村作为我国人情化社会的最后保留地,大部分人羞于或者不愿意运用法律的形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某些基层乡村,还是存在一些村干部不明白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的道理,在选举之前总是一副愿意为全村建设事业付出自己努力的样子,一旦选举成功获得职位,便忘乎所以,干出了很多令当地民众厌恶甚至愤恨的事情。严重地影响着一方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首先,根据我国《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但是案例中的村委会却忘记了自己初衷,不仅没有起到维护好村民合法权益的目的,却做起了滥用自身权力谋求自身利益的勾当。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次案例中的村支书利用村干部身份,组织其丈夫、儿子、弟弟、外甥等家族成员,纠集社会渣痞人员,采用暴力及恐吓手段,进行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滥伐林木、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诈骗、职务侵占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已经符合了我国《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根据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但是面对不符合本村发展的村委会,为什么过来这么长时间还能继续横行乡里、欺行霸市?村民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面对此类问题应该早发现,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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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我国《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但是案例中的村委会却忘记了自己初衷,不仅没有起到维护好村民合法权益的目的,却做起了滥用自身权力谋求自身利益的勾当。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次案例中的村支书利用村干部身份,组织其丈夫、儿子、弟弟、外甥等家族成员,纠集社会渣痞人员,采用暴力及恐吓手段,进行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滥伐林木、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诈骗、职务侵占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已经符合了我国《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根据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但是面对不符合本村发展的村委会,为什么过来这么长时间还能继续横行乡里、欺行霸市?村民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根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面对此类问题应该早发现,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