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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疯狂”的浦东嫌犯
时间: 2016年06月22日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制造6-12上海浦东机场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为周兴柏,男,29岁,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长堡镇桥溪村人,2006年高中毕业后先后到广东珠海、中山等地打工,2014年初到江苏昆山某电子企业打工至今,暂住企业员工宿舍。其间,周因沉溺于网上赌博,输光积蓄,入不敷出,平时靠向朋友借钱度日。案发前,周曾在微信群中留言“欠了很多人的钱”,“准备去干一件疯狂至极的事情,丢小命是一定的”。6月12日7时34分,周从江苏昆山出发,乘坐长途车前往上海,到本市青浦地区后换乘公交车到达浦东机场。14时26分许,周在浦东机场T2航站楼国际出发C岛值机柜台处实施犯罪行为。经初步勘验,犯罪嫌疑人周兴柏在啤酒瓶里填充了烟花爆竹药。经进一步调查,警方在江苏昆山某小区周临时租住的屋内发现和提取到烟花爆竹药残留物。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严重威胁了机场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申辉律师认为,周某涉嫌我国《刑法》规定的爆炸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爆炸罪,简单的说就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主体要件上,爆炸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爆炸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所以法律规定这种犯罪处罚年龄的起点较低。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主观方面,爆炸罪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嫉妒、怨恨、诬陷等。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次上海浦东机场爆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是主观上有实施爆炸事件的故意,客观上先实施了自制爆炸物的准备行为,后又在上海浦东机场实施了爆炸行为,造成了至少5名无辜群众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已经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爆炸罪。
申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爆炸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爆炸行为,达到了危害了公共安全的程度,就构成了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刑法》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由于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规定了比较高的刑罚,因此,申辉律师提醒各位网友,当生活不顺心时应当选择正确的释放压力方式,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切不能像周某那样作出疯狂至极的事情来,切莫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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