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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 条款要这样约定才有可能有效
时间: 2018年05月28日

“夫妻忠实义务”是很重要的一项原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现实中,一方为了要求对方保证对婚姻忠实,往往要求对方签署“净身出户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而导致离婚,则出轨方净身出户,全部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如果就这么约定,一方起诉离婚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则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那么有没有更好的约定方式呢?小编认为,为了获得法院支持,可以采取曲线救国方式,具体如下:

 

1、“净身出户”条款不要在“离婚条款”中约定,应该在“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中约定。因为离婚条款或者离婚协议在未办理离婚时,对方有反悔权,很难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净身出户”一定要以财产分割为目的,而不能是以离婚为目的。

2、“净身出户”条款中不要约定“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应该约定主要财产(如房产、车辆归一方所有)。如果约定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法官天然的会认为显失公平,认为剥夺了对方基本的生存权。因此,“净身出户”条款中得给对方留点能够基本生存的财产,这样很大程度上能抵消法官心中的不平衡感。也许有人会说,给对方留点财产,那还能叫“净身出户”么?我们的观点是凡事应留有余地,只要能够实现主要目标那就可以了。

3、协议名称和协议条款中不要使用“净身出户”字眼,或者笼统的说所有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一定要列清哪些财产归谁所有,还要约定办理财产变更手续期限。

4、一旦出现“净身出户”事由,启动了“净身出户条款”,注意要做财产变更登记手续,这样容易做实“净身出户”条款,防止法院认定“净身出户条款”是赠与条款,进而认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赠与。

5、仅有“净身出户”条款还不够,还要搜集激活“净身出户”条款事由(如出轨)证据并留存。

综上,有出轨证据,有“净身出户”条款,根据条款又做了财产变更手续,同时又给对方保留了基本的生活资产;同时,“净身出户”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又以财产分割为对象,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再想确认“净身出户”条款无效将会难上加难。

最后,小编还是希望每个家庭阖家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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