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离婚是为了解脱,有人说离婚是无奈的选择,也有人说离婚是为了更好地追求。每个离婚主体都有自己的离婚理由,我们不去苛求,不去责全。只要考虑清楚了,余下的只是如何形式上的结束。
一、协议离婚
1、办理地点:夫妻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双方需要携带:离婚协议书(或协商好的协议条款)、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
3、时限:当天出具离婚证。
4、说明:有的婚姻登记机关会给双方一个冷静期间,过后再办理离婚手续。
二、诉讼离婚
1、起诉地点:比较复杂,一般情况是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立案。
2、原告需携带:起诉状、结婚证、孩子出生证明等证据,有的法院需要原告本人亲自到场。
3、时限: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但类似北京基层法院案件数量超多,很难在法定审限内出结果。
4、法定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经调解无效。具体判断标准:
(1)《婚姻法》32条标准: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f/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参考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具体为:
a/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b/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c/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c/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d/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e/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f/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g/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h/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i/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j/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k/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l/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m/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5、说明:
a/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b/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综上,法律规定了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离婚理由,未必全面。很显然,法律语言不可能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离婚,绝不意味着不幸,但是真的要结束一段婚姻,你真的考虑好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