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期间劳动法律:企业因政策掌握不准而少发工资如何处理
时间: 2020年06月02日
用人单位因对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支付等政策掌握不够透彻,导致对劳动者劳动报酬少发或漏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是否支持?
答: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疫情防控期间客观存在劳动报酬计算标准不明确等情形,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的计算标准存在合理认识偏差,需要经过仲裁或者审判机关审理等才能确定是否构成拖欠的,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故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答: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疫情防控期间客观存在劳动报酬计算标准不明确等情形,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的计算标准存在合理认识偏差,需要经过仲裁或者审判机关审理等才能确定是否构成拖欠的,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故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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